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但前提有二:一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在校学生或退休志愿者无法认定;二是受伤或感染新冠系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所致,两者要有因果关系。你父亲满足第二条,第一条不成立,因为村干部和政府无劳动关系,是村民自治性组织。你所说国家规定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者享有工伤待遇不对,那是个别地方政府为他们单项购买工伤保险,比如甘肃省、海南省,而巴中无此福利。你提供的工伤认定书是错误认定,法院无法采纳,原因如下:1.用人单位错误;2,人社局依据的《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理解有误,其所依据的是第二条“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而此条的前提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面也说了你父亲不符合其第15条第2点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正确。此情况你可以找村委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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