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姚杰的游说蛊惑,我们于2012年2月16日,给姚杰转了30万元。说的是投资,但其实他具体去做啥我们不知道,只听说是去山西做劳务。作为一般人的理解,劳务都是和公司签合同,所以我们较为放心。之后很长时间,迟迟没有动静,问原因,他们的说法是先前有人和矿山签了合同,需要等机会,等等。到了2014年,事情还是没有进展,遂要求姚杰将钱返还,姚杰开始还肯定地说没有问题,让我们放心,到后来,正如我在第一次诉讼二审时当庭陈述的那样,短信不回、电话不接,后来连电话也打不进去了,方发现被他拉入了黑名单。2018年初,经过多方打听,要到了他另一个电话号码。人联系到了,但他拒绝回答我的质问,一口咬定我们是投资,言下之意所有结果都是活该。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被迫于2018年将其起诉至了温江法院。由于我们没有参与过任何经营行为,不知道他们与谁签的合同、不知道这个所谓的工程根本就是一个骗局、不知道早在我们转款之前的2月9日,他们已经完成了他们后来所提供的刑事判决书上载明的450万全部投资、不知道他们发现上当受骗后采取的如报警立案继而追回110多万的止损措施,因而,结合当时的事实和我们自己的证据,我们以借贷理由起诉,并无不当,有理有据。温江法院通过大量工作,查明了基本事实,维持了我们的合理诉求。姚杰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中院王卫红法官依据姚杰提供的山西高院裁定的认定刘晓江诈骗450的事实,以我经济能力一般、2012年民间借贷盛行、利息标准较高,我与姚杰仅为姻亲非至亲好友、知道姚杰用于煤矿投资却不收取任何利息,没有任何还款凭证,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该行为不符合常理等理由撤销了温江法院(2018)川0115民初3536,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有满腹的冤屈却得不到伸张,我们虽然失望乃至绝望又能怎么样?按王法官的逻辑,我们只要是以投资的名义把钱交付给对方,对方无论怎么做都属于合理正常,哪怕是被人偷了被人骗了被人抢了,或者丢了,都理所应当。这样的推论,不仅是谬论,甚至于是荒唐!其实,这起案子简单得一眼可以看到答案,焦点在借贷或是投资这两个点上。姚杰主张是投资关系,但他应该对2月9日已经交付给对方的100万资金的构成作出解释,应该说明2月16日我们给他转的30万的去向,几次庭审,最关键的证据却被忽略,是真的无关紧要还是故意假装没看到?30万,即使在现在,对一般家庭来讲也算一笔巨款,请问如果我们真的是他口中所谓的投资,为何没在他们交付450万之前叫我们转款?这合乎常理吗?如果说我们开始以借贷的理由起诉,事实依据不充分,那么依据姚杰提供的山西高院认定的事实,已经明确他们被骗的450万并没包含我们的30万,这样,是不是就应该将我们的钱返还?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王法官不相信我们借钱30万给姚杰不约定资金利息,但采信了姚杰投资100万没有与对方签署书面投资协议是存在的事实。依据她用在我身上的推理,他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王法官当初问姚杰,我们知不知道他们被骗,姚杰说不知道,又问姚,追回来了一些钱没有,姚答,没有追回来一分。但依据其提供的山西高院的认定,早在2016年5月之前,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要回来了110多万,这是不是很打脸?针对王法官提出的我们借钱给姚杰没有书面字据没有约定利息的问题,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这确实是我们之前的习惯,在之前我有借钱给姚杰以及其他人,都没有字据,也没约定利息。06年左右借钱13万给姚杰,也说的是投资,同样没有字据,没有任何交待给我们,4、5年后还的本金,一分不差,一分未多。我们社会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请教王法官,这种现象是投资还是借贷?如若是真的投资,我们确实享有了投资方面的如劳动权、分配权、建议权、决策权、知情权等权利,我们绝不会推卸我们应有的责任,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 鉴于案中诸多疑点,2021年,我们又向温江法院提起诉讼。临到开庭,对方提出居住管辖权异议,案子转交到了武侯。武侯的判决下得快,大约15天左右就出了结果,我们的诉求不得到支持。不服,再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结果和一审一致,两次庭审,判决书基本沿袭了第一次诉讼二审王法官的思路和话语。对这样的判决,我们坚决不予接受!呼吁相关部门介入,查清事情真相,还我们应有的清白和公道!
末后,附上两次中院判决书案号: (2019)川01民终757、(2022)川01民终8302 案情反映人:郭卫东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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