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检察院罗乐检察长:
听证申请人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张煜,口舌羞涩,难以启齿,不好意思再给您增添麻烦,但又必须向您反映。在2023年4月4日,您院徐继检官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听证会,存在诸多不合法的听证事实。当即向检察长您作了书面反映,并请求更换案件承办人徐继。在您的支持下,确定2023年5月22日在南充市检察院重新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并书面通知了申请人,如期参加了听证。可是,再次听证违法更甚。
1、徐继检官是本案申请抗诉的承办检官,在4月4日的听证会上表现出诸多违法事实,严重损坏了公平正义,袒护一方,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本次听证应当回避。申请人在听证程序过程中提出申请徐检官回避免,未获主持人(罗伟副检长)的同意,也未出示检察长的批示意见,徐检官还应不应当继续担任本案承办人出席听证?
徐继检官首先在听证会上介绍了案件过程,发布了对案件的审查意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的判决公正。这一权威发布,等于向听证员告诉了检察院的审查决定,听证员还如何对案件进行审查?自然只有顺势下坡。这是徐检官继4月4日在仪陇县检察院听证后的故技重演。
2、主持人(罗副检长)发表对案件的结论性发言,鉴定证据合法,法院的判决正确。该发言的先后顺序不当,不是在听证会结束的总结发言,而是在听证会审查证据过程之先,副检长的权威发言,导致出来的听证效果显然大不一样。
3、将被告方虚假伪造证据、电脑合成证据出示在听证现场质证。依法,虚假伪造证据既不应当上法庭,也不应当出现在检察院的听证现场。原本在仪陇县法院一审被告就出示过该虚假合成证据,被当庭质证揭穿,依法排除。这次听证继续使用,审查案件不规范、不严谨,不合法。申请人当场请求支持申请人要求被告人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未获准许。
4、先划定三个听证的圈,要求在规定圈内质证,并不是申请人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听证会留于走过场,跑程序,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违法判决的事实,未做到在法律柜架下,解决实际问题,达到案结事了的听证目的。请见申请人向主持人提交的在2023年5月22日《关于对被申请人毁灭性损坏申请人住房法院裁判由申请人自己担责提请抗诉听证的陈述词》,及提交的23份证据。
5、听证员三人中无一人亮证示证听证。
6、变造被告方辩护人邓兵为证人。在听证现场上,邓兵,原本是一个卖豆腐的,既无建筑技术,又无技术等级证书的建房人邓兵,他亲手对诉讼房进行了毁灭性的损坏,在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或2023年4月4日在仪陇县检察院的听证会上,邓兵一直是以被告方委托的第二辩护人身份出现,并且邓兵是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的辩护人。在这次听证会上竟然摇身一变,被主持人指定为证人出席作证。一个卖豆腐的毁灭性损坏了原告的住房,指驴为马,摇身一变成为了证人,这是听证现的一个天大笑话。申请人要求证人邓兵签定《诚信诉讼保证书》,未茯支持。
以上事实,请见2023年5月22日在南充市检察院听证的整个现场听证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检察长斧正裁决。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