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岂能不按法定程序,扣车为何如此随意任性!
尊敬的绵阳市公安局各位领导您们好!
我是绵阳市科教创业园区大包梁新村一组居民刘辉,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生,残疾证:51070219700*,联系电话:13458*。我现遇到一件不公平的事情,请各位领导关注一下,为残疾人主持公道,请绵阳市公安局交通民警退回被扣留的电动三轮代步车,并撤销对我C5驾证的处罚决定,其涉案交警向我赔礼道歉。 事情经过: 2023年3月8日21点左右,我在居家附近的世茂云锦小区外二环路辅路公路边,坐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休息,过来一位交通民警,手里拿了一根酒精检测器叫我吹气,检测器传出语音“谢谢配合”,表示正常,但民警说疑似喝酒了,叫我交出车钥匙,并用对讲机呼叫另外的民警过来,然后把我带到前面约400米处,那里有许多交警,还有一辆警车,这时一个交警把我三轮车骑过来了,另一个民警从警车里拿出另外一种测酒仪器叫我吹气,测出数据为21,民警说我酒驾叫签字,我拒绝签字。1、交警到电动三轮车旁叫我第一次吹气时,三轮车停在那儿我并没有骑车的意思,如果民警认为我在骑车,请提供当时的执法记录。2、第一次测出正常,过几分钟再次检测又说我酒精含量超标,我只能说酒精测试仪有问题(正常值是0至19;20至80属酒驾)。
艰辛考证路,无钱买车,C5驾证被“株连式”处罚,残疾人家庭生活雪上加霜。
在政府资助下,2012年我报考C5残疾人自动挡汽车,2016年11月8日我初次领取C5驾驶证,证号:510702197004*。从报考到领证用了4年,从领证到现在已过去6年多,因经济困难一直没有能力买车。现还有两个儿子在读大学,读书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 我从1998年就开始骑残疾人机动三轮车,2017年7月15日换购成现在这辆电动三轮车,在过去的25年中骑三轮车也得到过许多交警的关心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当晚交警在查酒驾时,我告诉交警本人右下肢残疾,电动三轮车是我生活和工作的代步工具,如一定要扣车,请出示法律依据并开具扣车单,交警叫我到交警二大队接受处理。在交警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没开扣车单,也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我也不知道交警姓名的情况下,交警任性地将车扣了。值得说明的是,我虽然没有三轮车驾驶证,但我咨询过绵阳交警,残疾人在绵阳是无法办理三轮车驾驶证。
2023年3月10日我到绵阳市交警二大队去了解被扣三轮车的情况,窗口民警告知需暂扣C5驾证半年,扣C5驾证12分,重考科目一,还要接受2000元罚款,对于这样的处罚我实在无法接受。2012年我报考了驾校,并取得了C5驾驶证,因经济困难至今没有能力买车,现交警给我这样的处罚让我们残疾人家庭更加困难。交警以上作法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当晚(3月8日)交警让我第一次吹气时,只有一名交警,也未表明执法身份。我是一位残疾人,坐在我代步的三轮车上休息,交警认定我是酒驾,并处理我毫不相关C5残疾人驾证,事发地本是二环路铺道,在手机上查到我C5驾证上违法记录为兴隆路“酒后驾车未带驾驶证”,这与事实严重不符,难道警察是故意把执法地点写错? 综上,我认为交警扣留残疾人代步电动三轮车,没有开扣车单是违法行为,对我C5驾证作出的“株连式”处罚决定是滥用职权,任性执法,给我精神与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扣留残疾人代步电动三轮车给我生活及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绵阳交警这些年在我心目中的美好形象瞬间坍塌。现我向上级领导实名投诉,恳请领导就我反应的情况责令相关方调查核实,并公正处理。
此致
敬礼!
附:
1、刘辉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
2、刘辉C5驾驶证复印件
3、刘辉C5驾证违法待处理截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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