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二)
尊敬的市长先生您好!
我是绵阳市科教创业园区大包梁新村一组居民刘辉,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生,残疾证:51070219700421047143,联系电话:13458055330。2023年3月12日,我通过互联网向“市长信箱”写信,信件编号:20230312016,3月13日信件转绵阳市公安局办理,3月15日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茂对我们信件进行了回复,我对回复内容不服。
一、公安局《回复信》中:“21时许,您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交警现场使用电筒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显示为饮酒,执勤人员当即责令驾驶员熄火下车……”我反驳如下。
1、3月8日21点左右,我在二环路辅路公路边,坐在自己电动三轮车上休息,而不是“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经过该路段”。
2、过来一位穿制服的交警,手里拿了一个电筒式酒精检测仪叫我吹气,测试器传出声音“谢谢配合”,表示正常,而不是回复信中描述“电筒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显示为饮酒”。
3、三轮车停在那儿我并没有骑车,而不是回复信中描述的“责令驾驶员熄火下车”。
4、我坐在自己电动三轮车上休息,交警来到我三轮车旁检查,只有一名交警,也未表明执法身份,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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