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民告官的问题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向行政机关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一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事项。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在庭审前申请更换应诉负责人且不影响正常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第五条以上说明,庭审前三天通知我原告没看见邮寄信息,没有申请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第八条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原告开庭时,没见到被告人的不出庭的理由,委托没有看见委托和受托的相关人员出庭的身份和职权信息。所以:庭审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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