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惊天特大案行政滥作为故意制造大量冤案《以案说法》#政法教育整顿#
1、诉求纠错法院故意出具主体物审判单位不明确《院中院》虚假判决书,不产生法律效力冤案案件。
2、追究涉案人员刑事法律责任。
3、诉求信息公开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标题名称与落款院印文字一致组织机构代码证全称《院印文字》,书面回馈下列填空:
1、x省x市x(县区)人民法院,是( ),否( );
2、x省x市,是( )否 ( );
3、x省x(县.区)人民法院,是( ),否( );
4、x市x(县区)人民法院,是( ),否( );
5、x县区人民法院,是 ( ),否 ( );
6、其他人民法院,是( )否( )。
事实与理由
一友(沈俊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25日给他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1)苏行终1041号,上面沈俊锋的(锋)半边字弄错(峰),检察院不受理,不受理的理由是主体物不明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改正为(沈俊锋)案号(2021)苏行终1041号之一,
依据沈俊锋(峰)案例为证,故:一审法院故意违反法(2016)221号作出主体物审判单位不明确《院中院》虚假判决“冤案”该无条件的纠错吧!
法(2016)221号明确规定法院出具的传票.判决书标题名称与落款院印文字要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而一些一审法院《故意》违反法规出具的传票.判决书标题名称与落款院印文字不一致主体物不明确,这么明显的错误,二审,再审,各级法院及检察院却视而不见,多年来不制止不纠错。我一直在强烈反应这件事。
纠错的目的,也是制止冤假错案产生从源头抓起,让每一起案件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
例如我家案件事实如下:点击阅读《民事诉讼申诉》http://t.cn/A6CgDWxT
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判决书标题名称【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落款【邻水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3民初1133号。
二审,先宣判,后开庭,法院法官帮被告收集《半截》不完整纸条用作判决凭证,2018年1月11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主体物审判单位不明确终结判决书(2017)川16民终1175号,不知是维持一审什么为主体物审判单位?是标题?落款?其他?
再审2018年9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驳回书(2018)川民申3148号
检察院《一份抗诉申诉监督申请书用两个不同案号》
1、2020年8月31日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广检控民受36号【民事监督案号怎么不是“监”而变成“控”呢?主体物不明确,这份案号只是一个摆设,不出结果回执,用来忽悠当事人的】
2、第二天2020年9月1日又出一份,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2020)广检民监51160000012号,没有主体物,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用这份主体物不明确案号,不予支持监督驳回
3、2022年6月17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不予复查决定书川检控民复(2022)151号,故意变化主体物“监”变成“控”。
综上:整个案件,故意变化文字来改变主体物,相互配合,完美演绎制造冤假错案。这不是个案,是系统性,请领导高度重视,主持公道,支持控告诉求,监督立案查处纠错冤案。
控告人:张菊英,女,66年党龄,城南镇退休干部
身份证513031193603170027
驻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向阳巷1号楼二单元401
特别授权:熊利(母女)
联系电话15266698817
2023年4月4日
附件:四川省几百名联名控告 http://t.cn/A6SNto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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