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因之问:
1,刘某鸿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涉案金额达3亿元左右且分布于多地(四川遂宁,四川安岳,重庆铜梁),试问每一地涉案金额到底是多少?
2,为什么是四川遂宁取得了案件管辖权?
3,除被刘某鸿等人挥霍相应款项后还剩多少金额?
4,剩余金额是怎样处置的?
5,四川遂宁众官员(刘云:原常务副市长,市人大主任;刘枫:市政协副主席;奉有良:市政协秘书长;翟立仲:原副市长;柴应荣,原副市长;刘思俊:原副市长;邓学建: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李万莲:原市检察长;李武学:原船山区人大主任;舒兆康:原蓬溪县政法委书记)参与高利回报的放贷行为应如何处置?
6,用什么证明四川遂宁众官员为保住自身的高利回报放贷行为不是本案引发的诱因?或如何证明众官员不是“通吃”涉案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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