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过程之问:
一,办案人员的行为应当介定为什么性质的问题?
1,2018年4月左右,吴泉清(时任刘某鸿案处非工作组组长)、敬洪南到青白江区拆迁现场找到李玉洪、刘庆华2人,就中农公司面临拆迁一事进行沟通,并说:请你们把拆迁材料搞好,配合政府拆迁,我们工作组没有经费,你们自己处理。沟通后由李玉洪请客吃饭。
2,2018年7月17日,中农公司当事人一行被蓬溪县经侦大队指导员敬洪南电话通知到蓬溪县经侦大队配合调查说明问题,下午6点左右询问完毕后,敬洪南以李玉洪态度不好为由不允许刘庆华、李玉洪二人取保候审,于当晚11时左右将二人送至蓬溪县看守所,直到三天后才让二人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
3,2018年8月21日快吃晚饭时,蓬溪县法院刑庭庭长杨勇,蓬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指导员敬洪南叫孙某涛、邱某到看守所办公室,并把在押的刘某鸿、蒋某堂、李玉洪、刘庆华等人叫到一起,在由杨勇口授,杨勇助理陈建南手写的“追认协议”上签字,更可笑的是,杨勇还带着儿子到看守所玩耍;
4,2018年8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李玉洪、刘庆华交了取保候审费用后到了蓬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敬洪南办公室,临走时敬洪南很客气的跟李玉洪说:老李,你人还是多对的,不是我要整你们,这是政治任务!
5,2018年10月左右,在青白江拆迁现场,敬洪南威胁孙某涛,必须配合拆迁签字,否则就多带点衣服到蓬溪县后,后来孙某涛被迫签了字,拆迁手续就到位了;
6,拆迁手续到位后,拆迁款
项本应支付到中农公司帐户,但拆迁款一直未到中农公司帐户,未经当事人同意,蓬溪县法院直接从青白江拆迁办将拆迁款直接划到了蓬溪县法院帐上,时隔半月之久才电话告知中农公司当事人。
二,刘庆华、李玉洪等人的行为到底该如何介定?
三,1 ,刘庆华、李玉洪等人的再审申请为何无人问津?
2,刘庆华、李玉洪等人的再审申请为何无人问津?
3,刘庆华、李玉洪等人的再审申请为何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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