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发了投诉帖,感谢斑竹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支持。化成镇也做了回复,只是我不能接受,因为回复没有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今天看到有网友关注我的问题,还写了一篇帖子,内容客观公正,颇有逻辑性,但好像只是针对回复而言,我还是希望问题得到切实有效解决。在这里全文转发网友的帖子:
首先我们看看论坛网络投诉帖——《实名举报化成镇宋家扁村村长李阳述,强占土地欺压百姓无法无天》中的诉求:上级主管领导严查宋家扁村个别胡作非为的基层干部,以正法纪,同时请他立即归还现在至今霸占的着的我家的承包地。
看得出来诉求有两点:一是要求规范干部不恰当甚至违法行为,二是要求某干部归还强占的周家的土地。可以说诉求是再明晰不过了。
大家来看看化成镇的回复:您所反映问题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行申498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行监〔2022〕229号)核实调查清楚。
这样的回复你看懂了吗?什么意思呢?群众的诉求回答了吗?很显然,两个诉求一个没有回答,为啥不回答?只有他们心里才清楚。让人一头雾水的回答,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有人在回避问题?为啥要回避问题?要么就是懒政,对群众诉求敷衍了事;要么就是里面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不能将问题摆上台面大白于天下。
既然他们要遮遮掩掩,我们不妨把问题摆出来,让大家明明白白,让大家看看他们的所谓的“核实调查清楚”里面究竟是核实的什么?清楚的什么?
在这里有必要让网友看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行申498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行监〔2022〕229号)的核心内容:“周德钦自认于2017年底已收到案涉《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书》,知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的该颁证行为,但其于2021年才提出撤销该土地承包权证书的本案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可以看出:判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定正确,重点就是周行政起诉的时间超过法定起诉时间,所以诉讼案件本身不成立。内容中从未涉及《实名举报化成镇宋家扁村村长李阳述,强占土地欺压百姓无法无天》中的两条诉求的中的任何一条。
在这里网友是不是又有疑问了,一审二审究竟是如何裁决的呢?
一审裁决要义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周德钦的起诉。”
也就是说一审根本就没有对周提出的土地诉求进行裁定,因为行政诉讼时效问题,驳回了他的起诉。该判决同样没有回答群众网络投诉《实名举报化成镇宋家扁村村长李阳述,强占土地欺压百姓无法无天》中的任何一项诉求。
二审裁决要义是:“其于2021年4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德钦的起诉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
也就是说,二审裁决也只是说行政诉讼的时间过了,而没有涉及群众《实名举报化成镇宋家扁村村长李阳述,强占土地欺压百姓无法无天》中的诉求的两条诉求的任何一条。
一审裁决摄图
二审裁决摄图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中对周的诉求说了一句公道话:
“但需说明的是,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作为案涉权证的颁证机关,对相关记载事项中可能存在的遗漏及差错事项,负有补正职责。”
也就是说中院虽然驳回周某行政诉讼请求,但对发放土地证的颁证机关提出了合法建议,那就是:补正。就是说土地证上有错误那就必须纠正,这是政府机关的职责所在。
在这里,可能网友们已经知道来龙去脉了吧?不妨在这里再简单说一下事情的起始:周德钦因为自家的承包地被占,于是开始打行政官司,因为行政官司的时效原因,法院驳回他的行政诉讼请求,针对他的要求更正土地承包证内容错误的诉求,法院建议有关颁证机关更正。
实际上,周被强占土地至今没有回归他本人,于是他开始网络投诉。
化成镇的回复牛头不对马嘴,顾左右而言他,他们的回复是不是不可理喻?不但没有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勇气,反而搞一个让人一头雾水的所谓回复,好像这件事与他们无关似的,问题没有解决,矛盾没有化解,这样的行为可以止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