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公安定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事实上导致了公安侦查取代了法院审判。”这句话并不是调侃,而是对司法现状的真实写照。
一个真实的案例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于1998年被政府拍卖后,王某波却持卫生院公章在原址长期无证行医,2000年11月12日上午9时王某波收治难产妇王某菊住院,由于患方点名要求熊医生手术(熊在万源市亲戚家),王某波喊人电话通知熊加王某菊手术,熊于下午赶回时王某波已经做好器械消毒及术前准备,于18时手术,(术中发现子宫收缩乏力)19时手术结束,19时20分王某菊出现烦躁,脸上有丝网子样感觉休克前兆,熊参与了王达菊的整个救治过程,直到确认无休克、可以转院的情况下,于22时30分由王某波陪送王某菊转通江县医院治疗,熊才离开。王某菊于23时50分左右在转院途中死亡。
王某菊被安葬后第三天,王某菊丈夫以熊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向通江县公安局提出控告,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2月3日王某菊丈夫自行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某菊尸检,于12月8日对王某菊开棺尸检,出具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通江县医鉴委于2001年4月1日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医生。(鉴定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通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4月21日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熊医生执行逮捕。熊以1“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已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法医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未经病检证实,法医分析结论无依据支持,涉嫌作假”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支付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是:“{1}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指控熊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熊作无罪辩护,通江县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均判决熊构成非法行医罪。200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熊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并未让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过,也未让熊就无证据证明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于2012年11月29日径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判决“熊的行为造成王某菊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收到判决即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立即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处理,于2013年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但驳回申诉通知书并未就申诉的事实及理由释法明理予以驳斥,却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它。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解释“”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终审法院处理过,且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法告知申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终审法院申诉“”。熊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由于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
这就是巴中市司法机关在党的绝对领导下的依法办案,公正审判,这就是巴中市的公平正义,这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依法讲理。被依法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怎么还能够作为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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