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如果确实有王某菊在手术中发生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结扎不全,而熊医生没有将其记入手术记录,没有告知患者家人及卫生院医生,在后来的救治过程中也没有告诉,最后王某菊因为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不论程序如何,法院判决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都正确,也就是说熊医生的行为确实构成医疗事故罪。
可问题是,经法医尸检证实,王某菊既没有子宫动脉损伤的事实,更没有结扎不全的事实,也没有子宫动脉出血的事实,法医涉嫌故意出具虚假鉴定,在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分析结论为,王某菊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是:“{1}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
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在再审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撤销原判后,却不经法庭审理起诉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就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使用,作出终审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这是哪来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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