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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巴中怪相:公安定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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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0 12: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6-10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应当释法明理,对案子的质疑问题依法讲理地给出解释


“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楼主| 发表于 2023-6-13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什么时候才能清除周永康之毒,不再习惯于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3-6-14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决定的,再审查明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使用?这个是不是明目张胆地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3-6-1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认为:如果确实有王某菊在手术中发生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结扎不全,而熊医生没有将其记入手术记录,没有告知患者家人及卫生院医生,在后来的救治过程中也没有告诉,最后王某菊因为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不论程序如何,法院判决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都正确,也就是说熊医生的行为确实构成医疗事故罪。

可问题是,经法医尸检证实,王某菊既没有子宫动脉损伤的事实,更没有结扎不全的事实,也没有子宫动脉出血的事实,法医涉嫌故意出具虚假鉴定,在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分析结论为,王某菊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是:“{1}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

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在再审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撤销原判后,却不经法庭审理起诉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就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使用,作出终审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这是哪来的审判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23-6-15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年,一提到熊医生案,很多人首先想到的一个字就是“难”。熊医生伸冤二十余载,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被重新鉴定否认后却被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将其作为定案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直接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世人皆喊冤,就是不能翻。真所谓:熊案纠错难,难于上青天!熊医生案从王某菊丈夫控告熊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到通江县检察院以熊医生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至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了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通江县医鉴委出具的供办案参考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以非法行医罪起诉,法医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起诉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再到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院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过程一波四折,再次描摹出一个“难”字。从这个意义上讲,熊案最让人愤慨之处不在于错判,而在于错判纠正之难。它几乎是全方位地揭示了我国错案救济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也堪称“人性恶”的全景展现。一方面,我国的错案复查和再审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不够合理和不够明确之处,错案复查的主体和程序也存在自查自纠和暗箱操作之弊。另一方面,熊案的复查过程也让我们看到了纠错背后的利益纠葛和驱动,以及个体和群体行为之阴暗。在此,我想重点谈谈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纠错之难是由于个人得失在作祟。我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假定,即当年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制造熊案的人都不是故意冤枉好人和滥杀无辜。换言之,当年参与办案或决策的警官、检察官、法官等既没有徇私枉法,也没有贪赃枉法,而是由于认识错误或行为过错而导致了冤案的发生。但是在纠错过程中,他们中的某些人却成为了复查和改判的阻力,或明或暗地阻挠熊医生案的再审。这也不难理解,承认错判就很可能使他们丧失许多既得利益,甚至会牵带出更为严重的后果。众所周知,趋利避害是人的基本行为模式,否认甚至掩盖自己的过错是人的一种本能,而勇于认错并担责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准则。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人们面对自己过错的态度却是大相径庭的。有些人勇于认错,积极纠错;有些人不敢认错,推脱责任;还有些人死不认错,拼命掩盖。当后一种人具有很大影响力的时候,错案的复查和改判就会困难重重。
      
其次,纠错之难是由于小群利益在驱动。所谓“小群利益”,即小群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是与社会、国家等“大家利益”相对而言的,譬如单位利益和部门利益。小群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与个人利益距离最近的群体利益。与国家或社会利益相比,小群利益是实实在在的,是群体成员容易获得并享受的。于是,单位、部门、小团伙、小集体的利益就攀升至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而且,追逐小群利益并不像追逐个人利益那样容易遭受内我与外我的谴责,行为的逆向压力不大。一方面,小群成员共同获益;另一方面,小群成员共同担责。于是,人们就会心安理得甚至堂而皇之地为了小群利益而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大家利益。有些人为了小群利益,甚至去违犯党纪国法,而且这样的行为还会在小群内被视为“善行”或“义举”。因此,一些错判的复查和纠正就会遭遇相当强大的群体性阻力,甚至使错判的复查成为了两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抗争!
        再次,纠错之难是由于渎职行为在泛滥。在当下中国,渎职也是一种相当普遍的行为模式。应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或者说,有利益的事情就滥用职权,没有利益的事情就玩忽职守。在一些错案的复查和纠正过程中,类似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一些本来没有参与错判的人在面对错案申诉或上访时,往往采取不作为的行为模式,或者推诿,或者回避。有些人可能还考虑到利益或关系,不去触碰那些可能得罪人甚至引火烧身的“烫手山芋”。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像熊案这样漫长的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死不认错,千方百计推诿搪塞,知错不纠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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