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都市龙泉驿某体育娱乐场所三位股东之一黄某。2020年7月入伙合伙时,其中一位股东文某向我借钱20万元入股。由于该股东迟迟不还借款,于2021年5月26日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催款。法院立案后,借钱的股东突然提出了股权转让(未转让备案注册),并要求除去原先借款(20万元)外再支付一笔股权转让款(32万元)。期间,借款原件被借款股东拿去销毁。
2021年5月26日的“民间借贷”案的审理法庭上,我当众出示了转款证明、借条复印件、收条等有效法律证据。成都市龙泉驿法院对此审理认为,原告已将借款债权凭证原件退还给借款人且被销毁为由,判决其“借贷”关系已经被消灭,“民间借贷”案由不成立。
2022年1月27日,我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纠纷”诉讼,并提出维护相关权益的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股权纠纷”立案。法院不作细致审理认为,借款人股东作出了股权转让承诺并出具了《股权转让承诺》(未登记备案注册)。此外,关于是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原被告激烈辩护辩论,法院不顾事实真像,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
2022年7月8日,我再以“股权转让款纠纷”案由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引用,不负责的判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3日,该借款人股东以“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除去原先借款20万元外,需要再支付32万元股权转让款。该法院以“双方私下协商股权转让”和原告“出具了转让承诺书”的事实以及因法官枉法造成我三次败诉而判定对方胜诉。对于原被告共同形成的要求全权对外出股权等众多事实只字不提,以权掩盖了原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后解除股权转让的事实,以维护被告不正当的利益。
哭笑不得!股权转让没有备案也算“转让”,借款证据被销毁其佐证也不算法律证据!原被告最后形成的对被告不利证据被法官深埋。人们不禁要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是否存在询私枉法,权利寻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