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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股权转让没有备案也算“转让”!借款证据被销毁其佐证也不算法律证据!成都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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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成都市龙泉驿某体育娱乐场所三位股东之一黄某。2020年7月入伙合伙时,其中一位股东文某向我借钱20万元入股。由于该股东迟迟不还借款,于2021年5月26日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催款。法院立案后,借钱的股东突然提出了股权转让(未转让备案注册),并要求除去原先借款(20万元)外再支付一笔股权转让款(32万元)。期间,借款原件被借款股东拿去销毁。

2021年5月26日的“民间借贷”案的审理法庭上,我当众出示了转款证明、借条复印件、收条等有效法律证据。成都市龙泉驿法院对此审理认为,原告已将借款债权凭证原件退还给借款人且被销毁为由,判决其“借贷”关系已经被消灭,“民间借贷”案由不成立。

2022年1月27日,我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纠纷”诉讼,并提出维护相关权益的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股权纠纷”立案。法院不作细致审理认为,借款人股东作出了股权转让承诺并出具了《股权转让承诺》(未登记备案注册)。此外,关于是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原被告激烈辩护辩论,法院不顾事实真像,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

2022年7月8日,我再以“股权转让款纠纷”案由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引用,不负责的判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3日,该借款人股东以“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除去原先借款20万元外,需要再支付32万元股权转让款。该法院以“双方私下协商股权转让”和原告“出具了转让承诺书”的事实以及因法官枉法造成我三次败诉而判定对方胜诉。对于原被告共同形成的要求全权对外出股权等众多事实只字不提,以权掩盖了原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后解除股权转让的事实,以维护被告不正当的利益。

哭笑不得!股权转让没有备案也算“转让”,借款证据被销毁其佐证也不算法律证据!原被告最后形成的对被告不利证据被法官深埋。人们不禁要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是否存在询私枉法,权利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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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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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6 11: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纠纷,我来说几句。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 ,只知道通常意义下的道理和公序良俗。
       首先,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是正常现象。即使原判有明显的误判或牵强,他们也相信原判至少可以“挂”法律条款的“边”,即所谓的“打擦边球”。维持原判,既顺水推舟,省心省力,还护了“犊子”,何乐而不为?至于徇私枉法,你能拿得出证据吗?
      其次,有关证据问题,人证、物证、书证、言证、影像等等,都应该属于有效证据---没有轻重之分,只有先后之别。即应该以最后的证据作为最终的评判依据。当然,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只是常规的理解。
       再次,股权转让的问题,本人从未经历,不敢妄加评论。但常理应该是必须有《转让合同(协议)》、《章程》修改、工商备案的“三部曲”,才算有效“转让”。就像日常买卖,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就行;而房屋买卖,给了钱,交了钥匙,不进行备案过户,依然不能算有效合法的“交易”一样。
       综上三点愚见:           
1、上级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原判,是大概率的,见惯就不惊了。
2、同是有效证据,法院正常情况会以后面的证据为最终证据作为评判的依据。
3、股权转让,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条款,经过“合同(协议)”、“章程修改”和“工商备案”的过程,才算成功、合法的“转让”。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当或“误读”之处,悉听指正。

发表于 2023-6-16 11: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纠纷,我来说几句。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 ,只知道通常意义下的道理和公序良俗。
       首先,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是正常现象。即使原判有明显的误判或牵强,他们也相信原判至少可以“挂”法律条款的“边”,即所谓的“打擦边球”。维持原判,既顺水推舟,省心省力,还护了“犊子”,何乐而不为?至于徇私枉法,你能拿得出证据吗?
      其次,有关证据问题,人证、物证、书证、言证、影像等等,都应该属于有效证据---没有轻重之分,只有先后之别。即应该以最后的证据作为最终的评判依据。当然,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只是常规的理解。
       再次,股权转让的问题,本人从未经历,不敢妄加评论。但常理应该是必须有《转让合同(协议)》、《章程》修改、工商备案的“三部曲”,才算有效“转让”。就像日常买卖,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就行;而房屋买卖,给了钱,交了钥匙,不进行备案过户,依然不能算有效合法的“交易”一样。
       综上三点愚见:           
1、上级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原判,是大概率的,见惯就不惊了。
2、同是有效证据,法院正常情况会以后面的证据为最终证据作为评判的依据。
3、股权转让,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条款,经过“合同(协议)”、“章程修改”和“工商备案”的过程,才算成功、合法的“转让”。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当或“误读”之处,悉听指正。

发表于 2023-6-17 2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院应该是以严肃的作风来做准确的判定,出现这种误判,为何?

发表于 2023-6-17 2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篇文章,我觉得有些不敢相信。现在毕竟是法制社会。就算有个别法官法制观念有点谈薄,起码也要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不敢明显地偏听偏判。我感觉,可能是一审法官在理解上进入了误区。

发表于 2023-6-18 19: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篇文章,好像是文某借的黄某的钱入股,如果是文某向黄某 提出转让给黄某, 好像有点像空手套白狼,有点不地道,对于法院的判决,我觉得 ,可能是法官没看到或怱略了“借条”销毁以后的其它证据,不然,法官不可能这样判。

发表于 2023-6-18 2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级法院竞都如出一辙的误判,有失该系统经常倡导的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怎能服众?

发表于 2023-6-18 21: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审案子,如果一审法庭错了,二审法庭基本上也会错的。这个案子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如果没有签定转让协议(合同),就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双方就只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法庭的判罚从根本上就错了

发表于 2023-6-18 21: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级法院竞都如出一辙的误判,有失该系统经常倡导的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怎能服众?

发表于 2023-6-19 09: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正义之声,还大有人在,我们这个社会逐渐向好,大有希望!

发表于 2023-6-19 1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到当今社会还会出现这么低俗的冤假错案,毁掉了司法公正,毁掉了法律的公信力

发表于 2023-6-19 19: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竟然这种会出现这种事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发表于 2023-6-19 1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6-19 19: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院应该是以严肃的作风来做准确的判定,出现这种误判,为何?

发表于 2023-6-19 2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款有转款手续,还款怎么还的呢?一审被告是否提供有还款的凭证?就算是现金其现金来源取款凭证是否提供。

发表于 2023-6-19 2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还是要要更多的维护借款人的利益得,借钱不还还有理了么。

发表于 2023-6-20 08: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个案子关键点是无论黄某要求文某授权他全权对外出售股权,还是文某要求黄某授权他对外全权出售股权,都证明了他们之前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和不存在了。否则何来授权全权对外出售股权?供大家评论[呲牙][呲牙][呲牙]

发表于 2023-6-20 08: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个案子关键点是无论黄某要求文某授权他全权对外出售股权,还是文某要求黄某授权他对外全权出售股权,都证明了他们之前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和不存在了。否则何来授权全权对外出售股权?共大家评论[呲牙][呲牙][呲牙]

发表于 2023-6-20 10: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师英巷”说得非常有道理。从黄某和文某之间互相授权对方全权对外出售股权的事实,就已经直接证明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早已解除。既然股权转让已经不存在,该案的判决的确有点让人费解。

发表于 2023-6-2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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