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林镇人民政府:
当我看到这个回复后,我第一时间在16:08分拔打了仙林镇政府的电话0817-4318126,参与接待我的是两名仙镇政府工作人员(有电话录音),现结合书面回复内容及电话沟通内容回复如下:
1、在电话沟通中多次要求两位告知其姓名被拒绝,有一位回答说自己是办公室的,这两位与我的电话沟通应当是代表仙林镇政府;
2、镇政府第一次发贴的书面回复将我哥及侄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家庭住址全部在公共平台公布(已截图保存),在我第一时间打了电话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才隐藏了身份证号码的关健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行为如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将依法追究其单位及其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3、镇政府书面回复中提到:何元润2018年提交过低保申请资料,因病历不符合,又无残疾证,县民政局未批;至今从未再向马庸寺村口头提出或书面提交过资料。根据尝在2018年有效期的《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2017〕155号第二十七条和现时有效期的《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第二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现请仙林镇政府,提供2018年西充县民政局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书给当事人。反之程序不合法,当事人将保留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权利;
4、关于镇政府书面回复中我侄子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侄子2016年结婚,于2017年已将户口迁至江苏,他现的户籍所在地不在西充县辖区,此回复属事实错误;
5、本人在论坛中回复网友的问题时谈到我侄子与我哥不是共同居住人,在计算我侄子给我哥的赡养费时有如下叙述: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二条(七)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25%,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25%÷赡(抚、扶)养人数。
此种算法据有法律法规的依据!退一万步讲,我侄子现在就是一分钱不管我哥,法律也是把他没办法的,当然事实并非这样。
以上说法并没有说我侄子现在就没有管我哥,而仙林镇政府在书面回复中有如下描述:如养老有问题,可申请司法援助,解决子女不赡养老人问题。得出了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结论,导致后面网友跟贴说我侄子不养老的评论(已截图保存)。一个政府机构在公共网络平台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现要求镇政府删除其不当言论,并消除其影响,否则当事人将通过其法律途径追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规定,当事人将于2023年6月30日按西充县民政局告知所带的资料到仙林镇政府向其提出书面申请。如果镇政府明天不能办理请提前告知,与我哥联系。
7、为了顾及政府及工作人员个人形象,两位工作人员无法回答我电话当中的提问内容,在此暂且不谈。
8、我现在仍然只叙述事实,不作任何评价,通过合法途径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不愿把负面影响扩大。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