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知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广安府复议〔2023〕14号案件,市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市卫健委的履职回复,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市政府单独被告,应当以市政府为被告确定管辖法院;广安府复议〔2023〕15号案件,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市卫健委的投诉举报处理,市卫健委与市政府共同被告,应当以市卫健委为被告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可致电广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0826—2397866。祝您生活愉快!
广安市司法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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