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三)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六)违法进行搜查,毁损公私财物的;(七)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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