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熊医生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经再审查明起诉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将被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死者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所否认了的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定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作出终审判决,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反复申诉,但院长坚持认定原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不对申诉复查。
本案是2001年通江县检察院依据法医尸检报告,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熊医生逮捕,捕后发现公安局办案人员未将法医尸检报告告知熊医生;告知后,熊当即表示不服,以“”法医尸检报告记录未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是怎么分析出来的,缺乏事实根据,法医涉嫌弄虚作假“”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领导批准,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支付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是:“{1}死者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以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改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见王某菊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起诉指控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经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以“”“既然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造成王某菊死亡,也就不存在减轻处罚,二审判决应该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原判”。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第二次再审查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熊医生,依法属于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参见王某菊手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未经法庭审理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未经控辩双方辩论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未让熊医生辩护过指控的事实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根据,认定是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王某菊死亡,指示合议庭直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医生反复申诉,但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坚持认定原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情形,不允许对申诉复查。
依据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三: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新证据规则第四十条第四款首次明确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是法律首次作出如是规定,也即当事人对于首次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得到准许,并有重新鉴定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重新鉴定意见,而不得采信原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刚性规定,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问题。这本身就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应是指鉴定的步骤、方法和操作规则等的违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该是故意为之。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能够对一份当事人提出涉嫌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经公安局批准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道分析结论,不经审理,直接作为定案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犯罪的依据使用?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凭什么还认定该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至今不允许启动审判监督采信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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