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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曾学原院长: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还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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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3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亲友之间发个信息都希望对方尽快回复,更何况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老百姓呢?”“来信不复,只是回避矛盾,没有解决问题,当事人就会不断地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长期下去,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侵蚀的是党的执政根基。”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4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如此胆大妄为,背后的伞右多大?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8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23-10-30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中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重中之重。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既然本案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医务人员有什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无从谈起,再傻逼的法官都不应该认定是手术医生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决手术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而且该法院原生效判决盘非法行医罪时还认定过“”鉴于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确实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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