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钟鼓楼街在公共区域安装电梯 影响营商环境的反对意见书- 巴中市.区各级职能部门: 我们系巴州区钟鼓楼步行街15号1号楼2号楼一楼市场门市业主及商户,就贵局批准同意在此经营场所安装电梯一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贵局予以解决: 1:关于在此处安装电梯,楼上业主根本没有与楼下商铺业主就利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我们没有任何签字,更没有任何形式的公示,贵局是以什么条件批准增设电梯。 2:我们这里属于街道,属于营商公共场所,不属于老旧小区。是所有商户谋生的唯一途径,更希望各级部门给我们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不应该让我们丢掉饭碗。破坏我们的谋生之道。望贵局到实地调查了解真实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同意在此安装电梯,给我们这些所有商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3:在此处商业街道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车辆通行,严重影响商业中心人员流动的分流。一旦发生险情,造成所有的损失该谁来承担责任。 4: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也是在双方利益都不受到最大的伤害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解决。并且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商议,要取得所有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审批。何况我们没有得到任何的提议。更加关键的就是我们不属于小区范畴。贵局是以什么标准审批的。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梯占用的建设用地属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等属本栋全体业主共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多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发挥正常功能不可或缺的设施,或者其存在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生活品质。因此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建筑物所有权持续期间,不可主张分割。据此电梯的建设不能由“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 6: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财产权的三个方面:保护、限制和补偿。首先,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意味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或者损害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低层业主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享有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同意或者拒绝加装电梯等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功能的行为以及损害房产价值的行为。其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合理限制。加装电梯不属于公共利益,这是为了部分人的便利。在现有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高层业主无权对低层业主实行强制性措施,要求他们同意加装电梯。 综上所述:我们广大门市业主及商户不同意在此增设电梯附属物。特将前述问题向贵局反应。望贵局依法依规处理。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情况反映人员:门市业主及商户 2023年7月17日 门市业主及商户不同意安装电梯签字名单: 为了各位业主和商户的隐私此次不便公布
现在这样打围都严重影响楼下商家的营业,现在楼下商家找房东退租,希望各职能部门尽快处理,尽快恢复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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