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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自然而然333

[群众呼声] 俩退伍军人漫漫举报维权路之地方保护主义[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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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信任与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3-9-2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9-21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23-9-21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楼主| 发表于 2023-9-22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23-9-2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楼主| 发表于 2023-9-22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9-22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3-9-23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9-23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3-9-24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3-9-24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23-9-25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楼主| 发表于 2023-9-2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扯蛋的事干得很专业!专业的事干得扯蛋!干正事千疮百孔!干坏事天衣无缝!!!!

 楼主| 发表于 2023-9-25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绵阳检察院领导:您们好!
      :陈大江,身份证号码:510702197****42153。电话号码:181****2181。曾于1990年12月应征入伍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35221部队修理营修理连服兵役。1993年12月退伍(下士班长)。曾多次获得营、连嘉奖
       曾于今年3月25日写信寄给最高检,电话短信通知与您们联系,而我们知道经开区已经回复您们了,但是,作为当事人的我们更不知道他们的书面回复内容,呵呵,,,您们领导认为合适吗!??公平!公正!付合程序吗!我们作为实名举报的当事人,难道就没有我们事项的“知情权”了吗??
         尊敬的领导!如有打扰,望谅。。。2023年9月25日。

 楼主| 发表于 2023-9-26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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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6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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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6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9-26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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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7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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