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罚[2021]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一桩假案】的 情 况 说 明 现将本案的所有证据列举如下:。 正达路桥公司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罚[2021]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共七页;正达公司的《情况说明》一页;与正达路桥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正达公司授意陈吉弩的《情况说明》一页。 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协助工作的函》二页;《净入库查询》一页;《税收完税证明》十一页。 陈吉弩审理过程中补缴的证据:(成税二稽税通[2021]1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四页;巴国税稽检通二[2017]14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巴国税稽询[2017]18号《询问通知书》个一页;成都税务稽查局出具给巴中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巴中稽查人员出具给2巴中市公安局《查补预缴缴税款的说明》; 陈吉弩持法院调查令获取的证据:《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一页载明接收方无人签字;2017-0313《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一页载明2017年9月15日立案;《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一页载明2017年11月14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向审理部门提交《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税务稽查项目书》二页已确定虚开函(协查函编号:62101610119090505532),立案时间2019年10月10日;2019-0000012219《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一页案源处理意见,并案处理;《预缴税款通知书》四页;《税务稽查报告》十二页;[2021]353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三页立案时间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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