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中院的成某某大法官判案时故意偏袒小贷公司,背离事实,采用假设推理法故意作出不阴不阳且很不精准的认定,典型的涉嫌枉法裁判。判决书表述“如果贷款公司已扣款偿还胡某名下的贷款,吴某并没有提出异议,如果事后人民法院重新认定吴某珍偿还的是自己名下的贷款,势必造成胡某的贷款长期未还且小额贷款公司从贷款账户上查该笔贷款早已偿还且从未催收,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致使川煤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再向胡某主张权利”。这个判决简直贻笑大方,神圣的判决书居然用“如果”,“假如”等模棱两可的语句,天底下的判决书都没有这个成大法官写的水平高。试问广安中院的领导知晓否?敢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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