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钟定棋,79岁,身份证号:512925194507107795,中共党员,老伴袁仕辉,74岁,身份证号:512925194909207801是武胜法院「2021」川1622号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钟爱平的父亲,一名老党员。我和我老伴,依法反应:
广安市监委在原领导苏虎彪等人带领下,炮制冤案,有错不纠,构陷干部,并与广安检察院、法院形成相互锚定、相互推诿、共同为冤假错案背书;,对其公开控告!
我们不相信我们党在今天还任由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不相信张贴在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广安是一句空话!
我们不相信我们广安领导会容忍纪法人员随意践踏法律、草菅人命的行为!
具体控告如下:
1, 对广安市监委办案人员,刘亚东,胡小明,易俊男,易明江等人,依法立案。检察院撤回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的128万受贿指控,充分说明办案人员用虚假证据构陷他人入罪,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2, 依法组成核查小组,调取录像,全面核查吾儿涉嫌犯罪的所有笔录。律师告诉我们,法律规定,监委办案是24小时录音录像的。吾儿和证人在监委的口供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最简单的就是拿出录像来。我们不相信能对着一堆纸发现真相。
3, 督促上诉法院,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正确适用法律,纠正对吾儿的错误审判!
事实与理由:
一,先画圈后定罪
从监委办案顺序和证据取得时间看,调查融资租赁事在先,调查受阻后,把与融资租赁完全不相干的李秉军、毛一武抓起来,逼取在另外领域给我儿子行贿的证词。其报复性办案、强行定罪,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这两起所谓的受贿指控证据都是言词证据,特别是从李秉军处的干股受贿,没有钱款交易,利润分红,和李秉军放贷,都是两人口头约定,所谓分红从未兑现,办案人员是根据什么线索查到的?又根据什么立案的?把李秉军、毛一武两人抓起来,强迫他们指控,后逼着吾儿供认在融资租赁中,分三次收受蔡云128万现金。
典型地欲加之罪,何患无证据!让每个人都寒颤!
现证明指控吾儿受贿128万是不属实的,是错误指控,第一颗扣子系错了,后面的扣子能系对吗?!
二,未审先判
还没开庭,在我们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时间、方式和内容等线索的情况下,法院还没开庭,广安市监委原主任苏虎彪就迫不及待地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署名文章——《不遵规、搞变通……岂能如此》,把吾儿滥用职权、受贿事实公布于众。同时,通过“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在全市,包括法检两院的干警在内,对吾儿指控的滥用职权、受贿的事实进行了广泛反面宣传。就算现在已经撤回受贿128万的事实,而吾儿受贿的视频都还在全市播放。
三,纪、检、法相互锚定,共同为冤假错案背书
我们对法院、检察院提出的十多项申请事项(包括调取讯问的录音录像、调取全部的讯问笔录、传唤证人出庭),没有一项被允许。找到法院和检察院,告知,我们的每份申请,已全部转交监委,监委让不让,他们无权干预;找到监委,告知案件已经到诉讼阶段,他们无权干涉检察院和法院,相互推诿。
检察院撤回128万指控,证明确实存在虚假笔录,另两个行贿证人证言也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时供时翻,两人在庭前会议前也明确申请出庭的情况下,检察院和武胜法院宁愿花大把时间播放证人和其他人的对话录音,也不准许证人直接出庭,让我们不能理解。
庭审走过场还表现在:大到判决,小到庭审中是否准许播放录音,法官每事都在请示,合议庭形同虚设,合而不议。
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一名陪审员直接走到家属中间,直接说合议庭啥都决定不了。判决出来后,作为合议庭的他,都不知道判决结果。
四、选择性移送、采信证据
如:关于融资租赁,说县长不同意,吾儿强行推动。县长是不同意吗?
县长笔录:之所以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是为维护县委权威。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参会的人基本是都是赞同方案的,我看都同意,并且书记有这个想法,他也在力推这件事,于我就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县长笔录:一是书记有推动融资搞建设的意图;政府要服从党委;二是有了钱后可以加快推动城市建设,所以没有否定这个事情。
时任财政局的吴炎证言:汤才勇县长在一次大会上,让我支持融资租赁筹集工作。
县长笔录:钟爱平给我汇报,县医院不愿意,我就给钟爱平说,你再做一下医院的工作,后来钟爱平就做了。
这些证据,律师在法庭指出,检、法人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一审判决说我儿子绕过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以县财经领导小组会代替,这两个会开不开,是我儿子有权决定的吗?县长参加县财经领导小组会,没有反对,后面每一步,我儿子每一步都在给县长汇报,包括给医院院长做工作,也是县长让干的,开协调会,是按照会议要求,怎么能说我儿子滥用职权呢?!
开始指控吾儿收钱,说吾儿滥用职权,还可以理解,拿人钱财,给人消灾。后撤回指控,证明我儿子在这起事件中,根本没有利益牵扯。滥用职权的基础也就没有了啊。
其他县这么做,不构成犯罪;武胜做了,就犯罪了?
县长没收钱,不构成犯罪;作为副县长的吾儿也没收钱,每步都在请示县长,亦按照县长交待的办,怎么有罪了呢?!
我们不懂法律,但知道,法律不能选择性适用,不能不讲理!
五、以口供定案
行贿证人李秉军抓进去近三个月后供述。供述吾儿和他约定合伙做工程分利润,李秉军把钱借出去,收不回来,说放飞的借款有一半是准备给吾儿的,吾儿同意的。证据呢?没有任何证据。
所谓的约定都是李秉军自己在说。证据显示:借钱还是放贷,不论是借条、还是借贷纠纷判决,债权债主都是李秉军自己,庭上说,还不是李秉军本人去放贷,放贷人还是他同学。一笔和我儿完全无关的放贷怎么就能认定有一半是我儿子的?
还有毛一武送20万,法庭查明所谓的行贿地点都不存在。为什么还要认定?行贿人记错地方,这个可以。但吾儿和他背对背,在不同的空间,也记错同样一个地方?他们心有灵犀吗?
行贿的地点都不存在,行贿事实还能成立吗?
“重证据,轻口供”。
我们广安监委、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办案人员该有多不懂法!!
种种迹象表明:
广安纪委监委在这起案件的办案人员正在与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努力形成有错不纠、共同为冤假错案背书共同体。我们向各位领导反应,向您们求助!叩谢您们能干预,制止以上人员以上行为。
我们将通过各种途径,呼吁全社会关注本案,揭露真相,并逐级向省、中央领导反应,直到本案得到公正处理。
案子一天不得到公正处理,制造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和对本案作出错误指使和批示的领导一天不得到惩处,我们一天不停止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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