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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拜读了【供水条例】,其他没有更多的建议,只是在收水费的第四十条能否加进一定的禁止内容,就是收了正常的水费后禁止再收用水垃圾费。 比如:郫都区供水公司在三道堰镇收水费中,从不查看入户水表上反应的实际用水吨数,只凭空杜撰一个用水吨数就强行收费,并每月还发信息进行威胁,除此之外还每月强行收用水垃圾费。 因三道堰镇在2008年地震后,由于当时借地震的风特别大胆和开放,动员了很多私人企业修建了很多住宅小区。当时的宣传和推售的方式也很到位,吸引了全国各地很多人在三道堰买了房,但15年过去了,这些买房人至今拿在手中的唯一依据就是同私人开发商签订的一个购房合同(连小产权房都不是)。 开发商当时在卖房时承诺在一年内保证为买房人办到正规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亲自交到买房人手中,买房人当时也听信了私人开发商的承诺和保证,所以才有全国各地的人在三道堰购买,买房人在当时既交清了购房款,又交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全部费用。因全国各地的人是在这种状况下购的房,很多人基本没有住在三道堰自己买的这套房子,只是一年有的去住几天,每户用水很少,郫都区供水公司每年收的水费就很少,所以就想出了一个办法,收水费不看水表数据收水费,同时每月还在收了水费后还每月收用水垃圾费。有很多购房人就很有意见,认为小区物业已收了垃圾费,供水公司就不应该在收了水费后还收用水垃圾费。 供电公司和供气公司就做得很好,除收了电费、气费后,公开讲永远不会收垃圾费,并还指派专人进行交流沟通,服务非常到位!很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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