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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虽多、沒一条管用,都是在做文字游戏本身就落不到实处、不出现有权有钱狗仗人势才怪,狗贵人贱。其实很简单真不知用纳税人的钱不认真履职的人怎么想的。法律规定一下“凡养从嘴到屁服超过26公分的狗、一、狗出门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狗主人引领。二、必须牵绳、三、必须带口套。如有违反一二三条者一律以狗主当事人按危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四、凡出现狗伤人事件的,一律按刑事案件给狗主人定罪。我想用不着那么多涨干饭的,至于是哪个部门管我想不说大家都清楚,根本不会出现长篇大论就是抓不住的怪象。希望热心者对措词进一步修改内容再精准点,直接讨论通过一周出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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