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永宁法庭,请回答两个简单的法律问题
温江恒大未来城三期至今没有合围的围墙,小区居民人身财产无法得到保障。12月4日,小区居民得知,温江区永宁法庭判决:支持商铺业主拆围墙的诉求,驳回商铺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100万的诉求。法院不采信本小区通过民主自治表决方式通过的围墙方案,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 年 2月 6 日)的文件精神及小区原规划。
对此,恒大未来城三期1300余户业主坚决反对,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坚决保卫自己的家园。
在此,有三大疑团待解,请永宁法庭答复。
一、 指导意见是强制法规吗?
永宁法庭的判决书,依据之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 年 2月 6 日)。该文件中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请问永宁法庭,该文件仅仅是指导意见,能成为强制法规吗?为何恒大未来城一期、二期、四期都是有围墙的封闭小区?为何新建的小区都有围墙?为何政府部门的办公区域,包括永宁法庭所在区域都有围墙?为何不拆除这些围墙?
二、 请说明小区围墙损害了商铺业主何种权益?
判决书中称,小区业主大会虽然有自治权,但是应当建立在维护小区业主集体利益的基础之上,小区商铺业主的利益同样是小区业主集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应当损害小区商铺业主的利
益。故,本院对恒大未来城三期峰汇小区临时(第二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恒大未来城三期峰汇小区围墙方案(草案)》不予采信。
请问永宁法庭,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损害了商铺各种权益?损害数额到底多少?为何在判决书中未进行公开说明?
三、 永宁法庭引用的法条,与判决结果为何自相矛盾?
判决书中写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内容为: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内容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永宁法庭引用的以上法律规定,小区通过民主自治表决方式通过的围墙方案是合法有效的,为何引用的法条和判决结果竟然自相矛盾、南辕北辙,到底有何内情?
恒大未来城三期全体业主已经按民法典规定,对围墙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我们所有的流程和程序都合法有效,规自局已认可备案了合围的围墙方案。
围墙是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根本保障,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财产,任何破坏小区围墙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1300余户业主决不答应!
永宁法庭的判决严重损害1300余户业主合法权益,全体业主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保卫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