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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公开撤销刑事立案的书面理由[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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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12月接到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电话告知已撤销爱贝斯英语培训学校的非法经营刑事立案,但没有得到书面告知书,说撤销刑事立案通知书已给广安区人民检察院,问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也没得到撤销刑事立案通知书,请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公开撤销刑事立案通知书的理由,因此案涉及700多名学生家长预存200多万元至今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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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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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创卫先锋”,您好!
       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知悉。具体情况请到我局经侦大队详细咨询。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广安区公安分局
                                                                                              2024年1月16日
满意(2)
不满意(2)

发表于 2024-1-16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敢干扰司法公正!看来这把伞不得小,最小也是副厅级别的书记!
手机网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16 09:38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经侦大队电话告知不给撤销刑事立案通知书啊

发表于 2024-1-1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岛主 发表于 2024-1-16 08:03
居然敢干扰司法公正!看来这把伞不得小,最小也是副厅级别的书记!

你有内幕消息?
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6 10:15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4-1-16 14: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6 16:16
给广安区检察院没有说明撤销刑事立案的理由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6 16:49
广安市广安区分局给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没有说明撤销刑事立案的事实和理由啊
狄仁杰(匿名发布)
狄仁杰(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6 17:26
广安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也没有告知撤销刑事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不知何时才能知道撤销刑事立案的事实和理由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6 19:58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立案撤销刑事立案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曹操(匿名发布)
曹操(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6 23:30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发表于 2024-1-17 09: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网警未央 发表于 2024-1-16 09:28
网民“创卫先锋”,您好!
       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知悉。具体情况请到我局经侦大队详细咨询。
感谢 ...

为啥要去你单位说  不在这里讲清楚 有啥需要保密的吗?
后羿(匿名发布)
后羿(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21:51
见不到理由啊
妲己(匿名发布)
妲己(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23:48
拖欠员工工资可以构成刑事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0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16:14
请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回复四川爱贝斯英语广安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是否构成涉嫌非法经营罪并书面说明法定理由
高渐离(匿名发布)
高渐离(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16:38
盼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24-1-18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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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渐离(匿名发布)
高渐离(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21:45
请广安市公安局依法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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