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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创卫先锋

[群众呼声] 请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公开撤销刑事立案的书面理由[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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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0 08:12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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