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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川手机报

最高法: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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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12
人性化,支持,点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13
坚决顶格处罚才能保护公民的权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13
赞成!现在养犬的人带狗到公园、超市等公共场合还理直气壮,不文明养狗的无处不在,应严罚严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15
这个法规制定得好,好多养大型犬的人都有两个钱,很嚣张,经常不牵狗绳。对身边的人影很大,都是避而远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17
干得漂亮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20
对对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21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23
烈性猛犬确实应当严格管理规范,违者必严惩!
同时也建议凡养宠物必须圈养,不要放出来拉屎拉尿影响环境卫生,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29
谢谢哈,建议解决一下最近网上人们问题,比如那个大学里那个教授干的畜生事,狗可没人会玩心眼子,建议全面取消养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31
好好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31
现在大狗有点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32
商品房喂大狗,太烦了,落的晚上天天睡不好觉,请问什么部门可以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32
这个规定很好,必须使养狗的依法依规养狗,必须承担其造成的后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32
公共场所是供人活动的,不是给动物提供的,应该全面禁止。有禁不止,应追究责任。特别是犬伤人事件屡屡出现,法律早该出台,保护民众安全、健康和公共卫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33
我没养狗也不喜欢养狗,但是我觉得这条款太绝对了,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是出于喜爱逗狗的,有些人是饱含恶意,还是应该根据一定的实际情况判责,看主人对外出狗狗有没有做防护措施,看逗狗人有没有不当言行,是否故意刺激狗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34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37
有的狗素质差,有的人不如狗!这是事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38
弱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40
点一万个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2-5 11:42
你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多大的罪么?养个狗就这么大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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