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答复浙江省公安厅法治处《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于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对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159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才去体检,乘人不被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5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151条,等152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按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154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上所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行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所列情形结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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