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租赁广安区滨河路段108号5幢2层2-1号商品房在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税国康,经营范围: 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文化交流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融资及资产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翻译服务;会议服务;礼仪服务;展览展示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2018年起以教育咨询机构的名义,在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少儿英语培训,并以与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税国康,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区检察院口头通报大股东谢龙于2021年9月15日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被判刑3年)签订《爱贝斯互动英语报名须知》协议的方式在广安区开展少儿英语培训,在广安区收少儿英语培训学费1000万元左右到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年8月27日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谢龙突然失联后,租赁广安区滨河路段108号5幢2层2-1号商品房的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导致学生剩余课时费用2494820.93元未退还。2021年8月29日左右,一些学生家长向属地派出所报案,一学生家长(申诉人)给时任区教体局局长发短信请求依法处理此事没得回音。2021年9月1日起,有40名左右学生家长(包括申诉人)向区教体局邮政快递或当面递交《投诉申请书》,2021年10月23日区教体局回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一些学生家长(包括申诉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以区教体局未向区政府提交公安机关立案的相关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区教体局依法重新做出答复(区公安局2023年1月10日向区人民法院回复:“区教体局于2021年11月4日向区公安局移送,2022年1月7日区公安局以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区教体局遭了40多个行政复议败诉。区教体局对爱贝斯教育在广安无证非法经营英语培训3年左右在2021年8月跑路前为啥没有行政处罚至今都是一个秘密涉嫌失职渎职,区纪委监委受理投诉后至今无回音。 2022年3月3日区教体局回复“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移交给公安局,区公安局以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局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对该公司是否涉嫌无证经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19日,区教体局对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无证经营少儿英语培训做出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2494820.93元。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3年受理区教体局申请执行立案后,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 学生家长(申诉人)就此事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裁定2022 年 5 月 17 日,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向被告广安分公司做出广区教罚决【2022】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载明:该公司在未办理《办学许可证》 情况下,擅自从事少儿英语培训,并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收取 学生从 3,800 元至 16,800 元不等的预付费用,2021 年 8 月 27 日集团总裁谢龙突然失联后,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 导致学生剩余课时费用 2,494,820.93 元未退还。一般地, 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 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案是否涉及原告所指的经济犯罪或其他经济犯罪,需要公安机关进一 步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通过的《全 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意见“已正在审理民商事 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 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 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 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本案中止审理。”。 区公安局2023年1月10日向区人民法院回复:“区教体局于2021年11月4日向区公安局移送,2022年1月7日区公安局以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学生家长向区人民检察院反映,区人民检察院督办,区公安局于2023年3月8日做出立案告知书载明:谢龙等人非法经营案一案,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对谢龙等人非法经营案侦查。 广安市教体局于2023年3月13日回复“得知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决定后,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已致函省教育厅,恳请其帮助致函省公安厅……”。 学生家长2023年12月得知区公安局撤销2023年3月8日对爱贝斯做出的刑事立案。2024年1月邮政快递给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29日下午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政协委员出席;一名区检察院分管的副检察长主持听证会,一名50岁左右的检察官通报该案相关情况大意是:爱贝斯广安分公司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民办教育(校外培训少儿英语)从事的校外培训少儿英语收费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已受到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适用刑法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的时候,司法机关能够充分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够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严厉的刑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撤回刑事立案的理由: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显然这个理由不适合该案。 申诉人(学生家长)认为: 第一、成都爱贝斯及其爱贝斯广安分公司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民办教育(校外培训少儿英语)开展校外培训少儿英语收费1000万左右的无证非法经营行为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法定代表人税国康等人的非法校外培训少儿英语收费违法行为系非法经营性办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公益事业通常是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业,其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和个人。民办教育事业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但公益性事业与公益性组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常来说,在公益事业领域从事活动的组织,要求其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这也并不等于说在公益事业领域里活动的组织就是公益性组织,它还必须以非营利为前提,需要根据该组织的章程来确定。故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要求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的原则来开展活动,但不能就此认定所有的民办学校自然就是公益性组织。现实中一大部分民办学校是营利性的,投资人希望得到回报。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强制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而是从正面强调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 可见公益事业与营利性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公益事业中既有非营利性的机构,也可以有营利性的机构。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影响,这其中也包括公益事业。作为民办学校,它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应当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故将民办教育事业作为公益性事业从而排除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的意见,是对民办教育事业公益属性的背面理解。本案中,被告人税国康等人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擅自招生、设置专业、开展少儿英语培训教育活动,并收取费用、从中牟利,其本质系非法从事经营性少儿英语培训教学办学舌动,其目的和行为主要是通过少儿英语培训教学办学牟利,明显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主济秩序。
第二、本案被告人税国康等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规范,且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首先,要求该行为要为上述特定规定中的法律规范所禁止;其次,违反该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刑法九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予以公布,属国家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故被告人税国康等人在广安无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少儿英语3年左右收费1000万元左右跑路导致799名学生家长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明显违反了国家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并应承担行政和涉嫌刑事责任。
第三、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办学类型的非法经营犯罪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现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判断。首先,基本情节是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本案中,被告人税国康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000万元左右。从现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来看, 出版物类非法经营犯罪(个人犯罪)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出版物类非法经营犯罪(单位犯罪)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电信类非法经营犯罪,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 500万元以上或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涉烟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犯罪数额分别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五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故综合上述情况,首先,被告人税国康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或接近现有规定的其他把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数额。其次,要综合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客观危害性,须对动机、目的、时间、区域、规模、手段、形式、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性少儿英语教学培训延续了3年左右,2021年8月跑路导致受害学生达700多人无法继续学习少儿英语,导致700多位学生及其家长经济损失240多万元,社会影响恶劣,故对被告人税国康等人应认定涉嫌属于非法经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3名人民监督员、一名值班律师出席,一名受害的学生家长(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和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即(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成都爱贝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及其广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无民办教育许可证开展少儿英语培训长达3年左右收费1000万左右跑路导致799名学生家长经济损失200多万元认为案情重大,建议区检察院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认定是否构成涉嫌非法经营罪……
申诉人:
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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