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市卫健委组织妇科及药学专家对匡某诊治5名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了认定,因投诉人的相关检查结果显示未达宫颈纳囊摘除术的手术指征,血常规等化验结果中的感染指数未达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认定结果如下:1.匡某对罗某等4名投诉人施行宫颈纳囊摘除术均无手术指征,不符合诊疗常规,属过度诊疗;2.该院对薛某等4名投诉人无指征联合使用抗菌药物,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不符合诊疗常规,属过度用药。
处理情况
匡某未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开展诊疗活动并引发投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12日,市卫健委对匡某作出警告、罚款15000元、暂停6个月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市卫健委向市行政审批部门发函暂停匡某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办理。
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6个月内,匡某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市卫健委向匡某下达催告书,要求其限期执行处罚决定,未果。
2024年3月19日,市卫健委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匡某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款15000元、加处罚款15000元,合计30000元)。3月26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匡某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案处理,医院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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