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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车祸惨死两年,肇事者任琼逍遥法外 实名举报:通江县公安交警大队徇私枉法[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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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级领导、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本人实名举报通江县公安交警大队徇私枉法,通江县广纳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张杰威胁恐吓死者家属,包庇肇事者。致使交通事故肇事者广纳镇政府公职人员任琼在被害人惨死近两年仍逍遥法外。
实名举报述求:希望上级对通江县交警大队,广纳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追责问责,对肇事者依法处理。对死难者及其子女家属予以经济赔偿。
实名检举人:李贵明,男,现年36岁,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熊家街,身份证号:511324198701073099,本人系交通事故死者的丈夫。
实名举报人:李方泽,男,现年61岁,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熊家街,身份证号:512927196310248772,电话:18989140052,本人系交通事故死者丈夫的父亲。

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实名举报理由: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陈瑶骑车由通江县通过通洗路前往广纳镇,行驶到新桥村时因道路沉降,导致车辆侧翻,陈瑶连人带车摔倒。紧接着,由任琼所驾驶的小汽车川Y11K81从陈瑶身上碾过,造成陈瑶当场死亡。事后通江县交警大队给出受害人陈瑶负主要责任,肇事人任琼、通江县力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担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述人不服事故认定结论,向巴中市交警支队提请复议,巴中市交警支队给出维持原认定结论。实名举报人认为,通江县交警大队对此次重大交事故的处理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公正,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严重错误,严重渎职失职,徇私枉法,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作为事故的受害方,我们对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坚决反对、绝不认可。请求上级领导、纪检检察机关、检查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追责,严惩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死者一个公正,依法追究肇事者任琼的刑事责任。
实名举报事由及其证据:
一、通江县公安交警大队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包庇肇事司机任琼。
事情的经过为事发当日,肇事人员任琼(任琼为通江县广纳镇政府公职人员)撞人后,肇事者立即将车开出案发现场,并未及时报警,死者家属(陈瑶的父亲)打电话询问死者陈瑶走到哪里了,现场人员才拿起死者电话,告知陈瑶已经死亡,然而我们到场后通江县交警和辖区广纳镇政府工作人员都对死者家属说死者是骑车自已摔死的,没有一人说是撞死的,这说明在死者家属赶到案发现场时,广纳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交警和肇事人任琼已经达成统一口径,对外宣称是陈瑶自己骑车摔死的,而且交警还问死者家属,死者是拉回老家埋葬还是拉到殡仪馆,这个时候死者的家属看见事故路段有沉降,而且沉降地方有剐蹭痕迹,鉴于这种情况,当时就给交警说先暂时拉到殡仪馆。随后死者家属就找到通江县县政府,当时县政府是何柳书记在接待处理这个事情,何柳书记随即也找到交通部门处理这个事情,但交通部门表示这段路不属于他们管辖,是力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力公司管理,期间一直在针对前期的安葬费讨论,死者家属提出先拿十万元的安葬费,道路维护部门说他没得这个权限,最后协商为先拿伍万元的安葬费时,直到下午六点钟左右死者家属把现场监控视频提取之后,道路养护部门立即否决前期的初步协商意见,视频来源为死者家属通过很多关系才提取到视频(当时死者的部分家属在事故现场观察四周环境,发现事故现场旁边的住户有一个监控,死者家属去调取监控时,住户说镇政府和交警给他们打过招呼,视频监控不准其他任何人外调,如果外调后要承担法律刑事责任,所以死者家属在调取监控时都没有成功,最后还是死者的堂嫂告知死者家属,那家人是他的亲戚,最后才获得道路监控视频资料)。这时候县政府的何柳书记立即通知交警队工作人员到县政府,然而交警大队到县政府看了视频后,他们随即承认了人是被车撞的,视频资料他们也是有的,直到下午6点左右才冒出一个任琼出来,这件事县政府办的何柳书记全程参与,他可以证明死者家属这边的检举没有任何虚假成分。对于交警大队这种包庇行为简直令人痛心,作为受害者家属,我想发出良心拷问:通江公安交警,他们是一支什么样的队伍,在新时代的中国,在朗朗乾坤下,谁给了他们那么大的胆,人命关天,竟敢这样徇私枉法,老百姓的生命在他们眼中就这样被漠视吗?那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啊,你们还有没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
交警大队伙同肇事者任琼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简直令人发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者任琼未及时报警,事发后将车开出现场,破坏现场,并隐瞒碾压致人死亡的事实真相。任琼在行驶过程中未观察路况、没有保持安全距离,看见弱势群体未做预判,未尽到安全责任,盲目开车,这是造成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通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和处理也严重违反程序和偏离法律法规,严重徇私枉法、草菅人命。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迟迟不出事故认定书,期间交警队的王警官给我父亲说作为你们死者家属我也很同情,你们还是去找一下领导,过了很多天交警副大队长(刘平)通知我们到交警部队二楼会议室,叫我们直接去打官司,走司法途径,他们不出事故认定书,只出一个事故证明,死者家属没有同意,说必须要出事故认定书,死者家属没有听从他们交警的意见,结果他们就一直推诿,还是死者家属多次去县政府门口维权,其中最后一次维权最为离谱(前一天死者的丈夫去交警大队问什么时候出事故认定书,交警队的答复是还得再等两个周末,第二天死者家属去政府维权后,政府通知交警队后,交警到场直接叫死者家属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到交警队领取事故认定书),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交警队简直没有把死者家属当回事,他们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他们绝对是在平衡某种关系,绝对是受某人的指示,不然他们没得这么大的胆量。我简单描述一下处理过程:2022年10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11月3日公安机关出具《尸检报告》,11月10日鉴定机构出具《机动车司法鉴定报告》,11月28日通江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间交警也没有召集当事方公开收集证据,没有通报证据收集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有明确规定,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7年7月22日公安部令146号修订公布)第62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规范》第63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在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责任认定书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一直没有下达,通过死者家属多次检举才草草做出判定。在此,我提出四点质疑:1.通江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什么不及时作出事故认定,死者躺在殡仪馆里,不说是每天高额费用,更是折磨亲属的精神,如此明显违背法律法规规定,难道法律规定在他们眼里就是一纸空文吗?2.为什么不公开收集证据,在制作认定书前为什么不召集当事人公开收集的证据,而是剥夺我们的知情权,任性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事故认定,试问,这样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何法律效力,有何公信力?3.试问,公安局交警大队,你们在推诿什么,顾虑什么,顾忌什么,你们真的还有一点同情心吗,人民的生命和法律的尊严在你们强权者眼里真的就啥也不是吗?
三、任琼驾驶川Y118K1的行为是导致发生陈瑶死亡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通江县交警大队枉法裁定,判定死者承担主要责任,毫无公德和法纪底线。
A.2022.10.19.《道路交事故现场基验笔录》载明:
1.a点为路基沉降点,川YW8578摩托车侧翻倒地的起点。同时a点为川YW8578摩托车所在道路中心线经置(路宽3米a点距右侧边缘线2米)。  
2.川YW8578摩托车倒地断痕到尸体距离25.14m。
3、地面有川YW8578摩托车明显倒地擦痕长度为27.3米,从摩托车倒地川YW8578摩托车擦痕终止点距离为63.4m(25.14+27.3=63.4m)
4、川YW8578摩托车终止点与川Y118K1车停止点距离36.1m,即川YW8578摩托车倒地点至川Y118K1车停止点距离99.5m(63.4m+36.1m=99.5m)
5、断痕(道路沉降部分)总长度45.20m,最大高度7cm(但实际最大高度约10cm),道路沉降一年多之久未修复也未设警示标志。
6、整个事故现场路段无川Y118K1车的刹车痕迹。
前述证据证明:任琼在遇有前车行驶的过程中,既未保持其安全行驶距离,又未采取相应的紧急避让措施,而是直接从陈瑶身上碾压,并导致其死亡。
    B.《受案登记表》显示,接报时间是:2022年10月19日09时03分,报案人张青(与任琼同车的同事)。根据通江县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上班时间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9:00-12:00。由此可证明任琼为赶时间上班,忽视交通安全,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C.从李厚福家监控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1.川Y118K1一直紧紧跟随在川YW8578摩托车后面行驶(两车距离非常近),与2022年11月24日.公安对任琼的询问笔录第5页(行驶在我前方),2022年11月24日询问笔录第4页(略在我前面一点)(反正与我的车子很近)第5、6页的供述完全吻合。
2、任琼明知事故路段存在沉降事实(事故路段沉降已有一年时间、任琼因在广纳镇政府上班<正常上班时间为上9:00时,但该天事故发生时间为9:03已过了正常上班时间>,每天都要往返于广纳镇政府和通江县壁山东路诺水明珠之间),但其所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至该路段时未采取任何避让、制动等措施(见2022年1月24日公安对任琼的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9日公安对张青<张青既是任琼同事,又是本次交通事故中乘坐在任琼驾驶车辆副驾驶位置的同车人员>的询问笔录及2022年11月18日对通江县力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力公司蔡绪川的询问笔录)。由此推断川Y118k1在行驶过程中明知川YW8578摩托车在其前方行驶,但仍未保持安全距离放任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保持安全行驶距离,但任琼并未遵守该规定),从而导致本次交通事故。
3.川Y118k1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直接从陈瑶身上碾压后继续行驶99.5m才停止。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巴先司鉴(2022)车鉴字第0324号《司法鉴定意见》P3-3行驶制动(5)P4视频截屏图片(1,2,3,4,5)等证据,证实任琼在看到前车(川YW8578摩托车)摔倒、驾驶员陈瑶摔倒后在向上爬起来的过程中,任琼并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直接从陈瑶身上碾压,从而导致陈瑶被车辆川Y118k1碾压致死。
4、任琼作为公职人员,在本应该上班的时间却还在路上开车狂奔,这是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而且在交警队做出事故认定后,对死者家属不道歉、不赔偿、不理睬。试问?这样的人怎么配当国家的工作人员,怎样服务于人民,广纳镇的领导干部就是这样管理手下的办事人员吗?
死者陈瑶从通江骑车到广纳,事发前她一直平稳驾驶,如果没有路的沉降,她会摔吗?如果没有任琼的违章开车,她会死吗?明明是受害者,却被你们硬是当做施害者一样处理;明明无责任的,却被你们当做主要责任来处理,试问:平民百姓的命真的就这样被草菅吗?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你们就这样无视法律,无视人命吗?天理何在?如此确凿的证据,通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视而不见,昧着良心,做出违背法律和事实的认定,各位领导,这就是通江交警的黑暗,这样的队伍腐败到何种地步。
四、道路沉降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不仅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更是一起因道路不安全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交警本应该对道路交通维护部门追究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周围群众讲,此路段沉降达一年之久,多次发生摩托车翻倒事故,周围群众看不下去,多次自发设置警示障碍物,但都被道路养护或交通管理部门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件有效)规定“交通安全设施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然而事故认定书只认定道路交通维护部门承担次要责任。通江县交警大队这种碍于政府情面,明明是路的主要责任,你们却只给了一个次要责任,试问:政府一直在讲,人民的利益大于一切,你们就这样把人民的利益践踏在情面之下吗?
五、任琼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驾车狂奔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躲避死者家属,不与死者家属见面,不理睬,不主动寻求解决,拒不作出赔偿,而是找关系说情送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严重违法犯罪。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六、广纳镇的党委政府严重失职渎职,毫无群众观念,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求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委严查。一是按照安全生产辖区负责的原则,出事段道路沉降一年多,多次造成伤人交通事故,广纳镇并没有重视,也没有向相关道路主管部门反映,严重失职渎职。二是对干部职工疏于管理,任琼作为镇政府工作人员,镇政府领导在事发后到了现场,死者也是广纳镇万轮村村民。事发后,广纳镇党委政府根本没有参与事故处理,而是包庇任琼,为其出谋划策,伙同交警队伪造事故现场,伙同交警队包庇纵容任琼,对任琼放任不管。期间没有要求任琼积极处理或者看望受害家属,作为一方父母官,这种不作为,不担当,官官相护的官本位意识和做法,抹黑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三是死者家属找到广纳镇党委政府要求处理。党委书记张杰说,他们没有责任,并且对受害者家属拍桌子打巴掌。采取躲避推诿的态度。人命关天的大事在他们眼里根本没当回事,而是将矛盾上交,损害的党委政府的公信力,伤害的是人民的感情,损害的是人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从此次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来看,通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巴中市公安交警支队主要存在徇私枉法、官官相卫、草菅人命,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现场、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等违纪违法行为,在事实认定上、在证据采集上、在法律程序上、在责任划分上存在严重错误,我们绝不接受。任琼作为公职人员严重为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应追究法律责任,应受到法纪处罚,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广纳镇党委政府严重不作为,不敢不管理不严,对群众诉求推诿躲避,应严格追责问责。请求各级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查处,还死者一个明白,还法律以公道,还社会以公平正义,我们将誓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致
检举人:李贵明 李方泽泣血喊冤



                            2024年 5月17日

附: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稿
http://news.yangtse.com/zncontent/2875567.html  女子骑摩托时遇沉降路段摔倒遭后车碾压身亡,被认定担主责引争议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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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如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办案民警在本次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亦可向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举报。感谢你对通江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通江县公安局      
                                   2024年5月17日
满意(6)
不满意(4)

发表于 2024-5-17 0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小地方的制度就是奇葩,有权有势的说了算。2年还没给别人处理。现在的社会啊!有理到哪里说去额。

发表于 2024-5-17 09: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5-17 09: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真是山高橡帝远,无人管吗?

发表于 2024-5-17 1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互,社会风气该整改一下了。地方越小越黑。

发表于 2024-5-17 1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公了,保护伞遮得了一时遮不了一世。

发表于 2024-5-17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无法无天,现在就一直拖,一直推诿,反正伤心和难受的不是肇事者,这些人的良心真是狗的不吃。

发表于 2024-5-17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肇事之人、严惩地方不作为的各级政府部门。朗朗乾坤怎能容如此龌龊之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4-5-1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的真相与否,通江公安局赢正面回复解释。

发表于 2024-5-17 1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无法无天,现在就一直拖,一直推诿,反正伤心和难受的不是肇事者,这些人的良心真是狗的不吃。

发表于 2024-5-1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通江县人民政府及交警、公安通力合作,为百姓一个回复解释。2年的交通事故,不处理,天理难容。

发表于 2024-5-17 1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办事不公,冤案到现在都得不到解决。

发表于 2024-5-17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E照骑两轮,相当于无证驾车。交警认定没问题。
况且假设就是对方全责,保险公司赔钱法院缓刑,这都是实际上通行的案例做法,不存在什么逍遥法外,交通肇事排除故意碾压撞人和逃逸的,都是交通事故即使全责只要保险公司赔钱,就没有什么逍遥法外之说。何况你自己准驾不符负主要责任,

发表于 2024-5-17 13: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一个案子是这样,能拖就拖,有问题本来就应该解决问题,而不是推三阻四,有什么异议都拿出来明说,给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两年时间对死者家属肇事者都是一种煎熬,为啥不能尽快解决呢,难道两年时间还没调查清楚么,

发表于 2024-5-17 1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5-17 13: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年时间都不解决,可见政府的执行力

发表于 2024-5-17 13: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在的事只要牵涉有镇府单位在里面的都托得不行不行的!家属去陪他们上段时间的班吧,几哈处理了!

发表于 2024-5-17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妈耶,好黑暗哦,处理结果我不说什么,就处理过程能看出来交警不仅不专业,甚至有徇私枉法的嫌疑:1. 政府交警部门给那户主人家打招呼:不能将监控视频给别人(说明交警部分知道有现场监控,甚至看过监控。)2. 早上9点到下午6点,长达9个小时,一直说人家自己摔死的,直到人家拿出监控视频才改口。说明要不是人家是亲戚关系拿出监控,估计这个事情就这么忽悠过去了。这么长时间应该现场早就勘察完毕,关键证据也应该固定。还一直说自己摔死的,那只能说明一点:交警部门要么渎职没有按照规范处理事故,要么就是有人打招呼想包庇蒙混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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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事故是以赔偿为主,赔偿是以事故责任认定为主。不服从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可以向法院起诉。办案民警若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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