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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川手机报

最高法征求意见:健身、美容、教培等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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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29
我就是被骗人员。。。现在官司打了,也判了,但是没有后文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31
同意 诈骗罪 有的店就是骗够了钱跑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34
我认为诈骗罪。太无语了。活动一搞,会员一办,店就连夜搬走了。换个地盘继续流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36
逃避消费者退费而圈钱跑路的构成欺诈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并课以刑法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1
成都开锐教育骗子公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2
就你一个人在这里说的有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2
岂止这些,譬如装饰装修公司的霸王条款,卷款潜逃者鲜有人在。开发商捆绑销售欠款不还……!就应该以诈骗论处,让不法之徒无可乘之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4
早就应该规范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5
直接死刑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5
完全支持最高院的决定,对以预付式消费恶意捐款跑路的都以欺诈查处,并按消法退一赔三处罚。同时建议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不用重拳不足以构建诚信经营的商业环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6
有幸上过一次当,爱贝斯英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7
严厉打击,维护中国信用社会的稳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9
房地产跑路,引诱售后返租这种行为,也应该追究主要实际经营、获利者刑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9
严惩不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49
应该以诈骗罪论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56
肯定支持了,这种人就是枪毙我也支持!更别只是定性为欺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57
完全赞同,收钱后就要负责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57
绵阳速影游泳馆就骗了我们的钱逃跑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58
我报名成人考试就被骗了,人都找不到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5:59
特别是健身的,开始说的挺好的,几天后又喊交钱,几天后又喊交钱,这儿不对那儿不对,应该严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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