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石德春,系余忠顺儿媳,是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牟家镇联合村3组村民,为我公公的死亡伸冤。现实名举报被告梅可超、梅碧花、梅可统在本组非法建房,故意伤害,造成我公公的人命案。我家维权反映,而邻水县公安和牟家镇政府相关人员却打击报复我,充当梅家人的保护伞,造成一死、一残。我公公是邻水县甘坝乡联合村3组村民,梅某某并非甘坝乡村民,只是居住在其兄修建的房屋内,与公公房屋相邻。2019年6月18日早上6时许,我84岁的公公独自一人到田间务农,却与邻居梅家三人因其封占公共道路发生纠纷,被梅家三人故意殴打,伤害致死。事发后,邻水县公安局经司法鉴定发出刑事立案告知书,后又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邻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未组织双方调解,自行作出裁判;只采纳了对方意见,不采纳我方意见,也不认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错误划分双方责任;未认识到是梅家先实施侵权,占用我父亲宅基地,而错误认定事实;甚至遗漏两名侵权人,系程序违法,作出枉法裁判,以民事赔偿一万余元结案。我们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却被转至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二审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违法,未及时纠正错误判决,再一次制造冤假错案。我们向广安市政法委信访反映,该部门应付办案,案件仍未得到合理解决。2022年,我依法逐级信访,后在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严选保母北京站工作。当我向北京公安部反映案情时却被指令返回地方索要赔偿。邻水县政府到京接访时,表面承诺对我家赔偿31万余元,实际却是以四川省政府派驻北京办事处的名义执行公务,相互勾结,结党营私,非法强行抢夺我的手机。他们甚至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采用违法手段将我押回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导致我的劳务合同终断,损失5个多月的工资。2023年2月24日至3月1日,我再一次被邻水县政府从北京绑回四川并二次拘留,此次仍未对我家进行赔偿。2023年3月30月,我第三次进京务工。凌晨4时,我在河南省郑州市前往北京市的T10列车上,被邻水县政府、公安局相关人员拦截。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对我进行殴打,导致我的手肘粉碎性骨折,且未及时就医治疗。邻水县截访人员用手铐束缚我,将我带回四川才住院治疗我受伤的手肘。刚到医院时,当地截访人员不愿意接触手铐,经医院要求,必须接触手铐,才能开刀手术。后接骨、设置钢架、缝合二十多针,住院治疗151天,公安局和政府承担了住院治疗费用。然而在我休养身体,等待进行第二次治疗手术期间,又一次的被公安局拘留。在我出院后,因难以负担后续的护理费、治疗费和生活费,故向邻水县申请支付上述费用,并申请出具伤情鉴定,却被邻水县公安局拒绝,至今未对我的伤情进行鉴定。我向广安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申请监督广安市邻水县公安局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却没有得到回复我于2024年1月24日向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伤害罪和国家赔偿进行审查,却被告知不予受理。我又向四川省政府申请监督,省政府派出机构限广安市政府十日内将行政行为和答辩提交省政府司法厅处。后又打电话询问我是告政府行政机关还是告个人?我明确表示是告邻水县政府和公安局。省政府派出机构又在2024年3月1日发出告知书,称广安市政府不受理并无不当。我多次申请,而相关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这分明是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护地方政府公安利用公权力犯罪。恳请上级领导部门能够重视此事,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连带责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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