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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sq12369

[四川群众呼声] 刑事申诉再审听证后三年不回应不裁判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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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6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期间,处理顽瘴痼疾案件,在2021年7月30日南充市中院责成仪陇县法院对张雍案举行了司法听证。由听证显示:张雍不构成犯罪!可市中院谎称:你的听证案件己报刑庭处理,可已四年半了,既无之字答复,也未再审。压案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6-1-7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发表于 2026-1-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lsq12369 发表于 2026-1-6 12:33
本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期间,处理顽瘴痼疾案件,在2021年7月30日南充市中院责成仪陇县法院对张雍案举 ...

顶!

发表于 2026-1-9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发表于 2026-1-11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证据被隐瞒或程序违法,
应当依法重审。还该案事实真相,不应该压案捂案,坚持错误,一错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6-1-1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压案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6-1-13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期间,处理顽瘴痼疾案件,在2021年7月30日南充市中院责成仪陇县法院对张雍案举行了司法听证。由听证显示:张雍不构成犯罪!可市中院谎称:你的听证案件己报刑庭处理,可已四年半了,既无之字答复,也未再审。压案不审。

发表于 2026-1-1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灯下黑

发表于 2026-1-14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lsq12369 发表于 2024-7-10 21:41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6-1-15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
        可24年了,依旧以案卷中的违法证据,依旧以那几份违法判决、裁定和通知书,依旧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那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有什么理由和脸面推三阻四继续赖账,不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本案事实真象反而继续采取压案捂案践踏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院:在全国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示:
           有错必纠。
全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再审,纠正冤假错案,严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查处动真碰硬。坚持宽严政策攻心与重点案件线索攻坚“两轮并进”,以“自查从宽”引导,以“被查从严”倒逼,形成强大震慑。

 楼主| 发表于 2026-1-20 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期间,处理顽瘴痼疾案件,在2021年7月30日南充市中院责成仪陇县法院对张雍案举行了司法听证。由听证显示:张雍不构成犯罪!可市中院谎称:你的听证案件己报刑庭处理,可已四年半了,既无之字答复,也未再审。压案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6-1-20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压案捂案,权大于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1-21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雍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清理顽瘴痼案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责成仪陇县法院听证,证实:“被告张雍不构成犯罪”!听证后四年半不作之字答复,又压案不审,请求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督促法院再审,依据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的规定,改判原审被告张雍无罪,还申诉人的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6-1-21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压案不查

 楼主| 发表于 2026-1-22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清理顽瘴痼疾,,敢于直面问题,勇于修正错误;要在自我检视上下功夫。而不是压案捂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1-22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案重审,纠正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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