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罕见的奇特判决 致晚年结婚丧偶的老人丧失自己婚前的私有房屋
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竹山巷1号5幢2单元501号的77岁老人李有全给我诉说,他所在的原广安县广福乡安龙村4组的土地于1993年被统征了,并拆迁了原有的房屋,限价还了他两套房屋,分别是100平方和60平方的户型。
后于1999年结婚,老伴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成家。他婚后老伴的两个儿子儿媳,平时从未给他老伴拿过任何钱物,只是过年时两个儿子儿媳到家里去免费短暂吃住几天至十几天不等,就外出打工去了。
老伴的长子长媳俩于2013年未经同意就擅自搬进他家那套100平方的房屋里居住了;老伴后于2014年4月病逝后,两继子在李有全不识字的情况下,以欺骗手段,于同年5月10日与李有全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约定“父亲李有全,其妻郑思秀因病医治无效至死,于2014年4月4日病故,本人年老多病,以后的生、老、病死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协议:一、两儿子每人每月补助父亲零花钱壹佰元整,半年付款一次,打在银行账户上;二、经协商,父亲生大病,必须住院治疗,由两儿子负责经济护理直至病愈;三、财产分割,两套住房:1、坐落:竹山巷5幢2单元501号面积100平米,1号楼401号60平米,由两个儿子平摊。……”。
可两继子之后就连最低的赡养义务都未尽到,还强行占有自己的房子不让自己居住,叫人殴打自己,而且为了霸占他婚前的两套住房,并诉至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川1602号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以岀示被告李有全在原广安县广福乡安龙村4组的宅基地使用证花各册、房屋拆迁协议、限价还房协议等均显示为被告李有全的名字为由,判决驳回两继子的诉讼请求。两继子不服,上诉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岀的(2017)川16号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两上诉人提供第二次改建原房屋的新证据,既认定了两套住房为共有财产,又判决驳回两继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
李有全又于2017年以两继子不但不履行协议各自给付零花钱壹佰元的义务,而且还经常毒打和辱骂他,为了霸占他婚前的两套住房,并诉至人民法院等理由,将两继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书》。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岀(2017)川16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以遗赠扶养协议系一种特殊合同,扶养方除了对遗赠方进行物质上的给予外,还应对遗赠方进行精神上的慰籍,即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查明,原、被告虽然依法签订《赡养协议书》,但近年来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纠纷,双方关系日益恶化,原告李有全坚决拒绝让被告扶养,该协议书现已名存实亡,如不解除也实难继续履行。故原告李有全要求解除《赡养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判决解除了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赡养协议书》。
李有全于2017年7月27日将自己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竹山巷1号5幢2单元501号的一套诉争房屋卖给了唐文博,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于同日到不动产中心去进行了不动产变更登记,2017年8月10日,广安市国士资源局根据李有全和唐文博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了以唐文博为所有人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10073号。
两继子知道后,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有全与唐文博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岀的(2017)川16号民终134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相互矛盾的结果,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川16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认为因旧房拆迁补偿所得的诉争房屋为李有全与郑思秀的共同财产,郑思秀死后其就该房屋享有权利的部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有全、李腾明、李腾云共同继承,故诉争房屋应属李有全、李腾明、李腾云的共有财产,第三人李有全未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将诉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唐文博,系无权处分行为,判决确认第三人李有全与唐文博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李有全和唐文博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岀(2019)川16民终4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6日,李腾明、李腾云二人向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不动产异议登记,要求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向第三人唐文博颁发的广安市广安区竹山巷1号5幢2单元501号房屋所有权证[(2017)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10073号]未果。
两继子即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唐文博发方的广安市广安区竹山巷1号5幢2单元501号房屋所有权证[(2017)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10073号]。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川1603行初254号行政判决书,又认定了系列对李有全不利的证据和事实,撤销了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唐文博颁发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李有全和唐文博仍是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川16行终185号行政判决书,同样是又认定了系列对李有全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不再叙述之后包括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的众多判决和裁定。只说除了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川1602号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和广安市国士资源局根据李有全和唐文博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了以唐文博为所有人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10073号正确之外,其余众多判决和裁定都不正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时年52岁的李有全,于1999年2月4日,与异地丧偶的48岁的郑思秀办理结婚登记时,两继子均已经成年成家。因此,不存在被扶养和被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鉴于郑思秀和她的两个儿子,原本均不是李有全所在地的村民,和据李有全所说及判决所认定,李有全所在地的土地是于1993年被统征,同年拆迁房屋,根本不存在1993年后还能再继续改建房屋的事实。因此,只能依据原广安县广福乡安龙村4组的宅基地使用证花各册、房屋拆迁协议、限价还房协议均显示为李有全的名字为据,确定拆迁限价还房是还给李有全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有全;
三、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岀解除《赡养协议书》的判决。而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撤销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唐文博颁发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的判决,纯属错误,应予纠正。但是,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川16行终185号行政判决书,同样是又认定了系列对李有全不利的新证据和新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判决,就更是错上加错了;
四、所谓实际上的遗赠赡养协议,是需要受遗赠人为遗赠人尽到实质性的赡养义务。而他们彼此间的关系恶化到了如此程度,受遗赠人还能尽到实质性的赡养义务吗?
五、这全部房屋财产和两个儿即使是郑思秀与李有全共有的,郑思秀死后,两个儿子最多也只能继承郑思秀应占份额的一半,必须给健在的李有全留条活路,而不应是继承全部房屋财产的一半,更不是不尽实质性的赡养义务,还要继承全部房屋财产。何况这是李有全的婚前个人房屋财产。
综上所述:两继子只想享受权利,不愿意尽到实质性的赡养义务,这种强行霸占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竟然还能得到区市省三级法院的判决支持。为此,特建议省高两院和最高两院,应认真审查实质性的事实和证据,不要再继续一错再错到底了。否则,岂不成为业主变佃户了吗?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