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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特别罕见的奇特判决 致晚年结婚丧偶的老人丧失自己婚前的私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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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0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别罕见的奇特判决 致晚年结婚丧偶的老人丧失自己婚前的私有房屋

    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竹山巷1号5幢2单元501号的77岁老人李有全给我诉说,他所在的原广安县广福乡安龙村4组的土地1993年被统征了,并拆迁了原有的房屋,限价还了他两套房屋,分别是100平方和60平方的户型。
    后于1999年结婚,老伴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成家。他婚后老伴的两个儿子儿媳,平时从未给他老伴拿过任何钱物,只是过年时两个儿子儿媳到家里去免费短暂吃住几天至十几天不等,就外出打工去了。
    老伴的长子长媳俩于2013年未经同意就擅自搬进他家那套100平方的房屋里居住了;老伴后于2014年4月病逝后,两继子在李有全不识字的情况下,以欺骗手段,于同年5月10日与李有全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约定“父亲李有全,其妻郑思秀因病医治无效至死,于2014年4月4日病故,本人年老多病,以后的生、老、病死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协议:一、两儿子每人每月补助父亲零花钱壹佰元整,半年付款一次,打在银行账户上;二、经协商,父亲生大病,必须住院治疗,由两儿子负责经济护理直至病愈;三、财产分割,两套住房:1、坐落:竹山巷5幢2单元501号面积100平米,1号楼401号60平米,由两个儿子平摊。……”。
       可两继子之后就连最低的赡养义务都未尽到,还强行占有自己的房子不让自己居住,叫人殴打自己,而且为了霸占他婚前的两套住房,并诉至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川1602号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以岀示被告李有全在原广安县广福乡安龙村4组的宅基地使用证花各册、房屋拆迁协议、限价还房协议等均显示为被告李有全的名字为由,判决驳回两继子的诉讼请求。两继子不服,上诉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岀的(2017)川16号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两上诉人提供第二次改建原房屋的新证据,既认定了两套住房为共有财产,又判决驳回两继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
       李有全又于2017年以两继子不但不履行协议各自给付零花钱壹佰元的义务,而且还经常毒打和辱骂他,为了霸占他婚前的两套住房,并诉至人民法院等理由,将两继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书》。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岀(2017)川16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以遗赠扶养协议系一种特殊合同,扶养方除了对遗赠方进行物质上的给予外,还应对遗赠方进行精神上的慰籍,即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查明,原、被告虽然依法签订《赡养协议书》,但近年来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纠纷,双方关系日益恶化,原告李有全坚决拒绝让被告扶养,该协议书现已名存实亡,如不解除也实难继续履行。故原告李有全要求解除《赡养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判决解除了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赡养协议书》。
    李有全于2017年7月27日将自己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竹山巷1号5幢2单元501号的一套诉争房屋卖给了唐文博,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于同日到不动产中心去进行了不动产变更登记,2017年8月10日,广安市国士资源局根据李有全和唐文博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了以唐文博为所有人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10073号。
       两继子知道后,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有全与唐文博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岀的(2017)川16号民终134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相互矛盾的结果,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川16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认为因旧房拆迁补偿所得的诉争房屋为李有全与郑思秀的共同财产,郑思秀死后其就该房屋享有权利的部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有全、李腾明、李腾云共同继承,故诉争房屋应属李有全、李腾明、李腾云的共有财产,第三人李有全未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将诉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唐文博,系无权处分行为,判决确认第三人李有全与唐文博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李有全和唐文博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岀(2019)川16民终4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6日,李腾明、李腾云二人向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不动产异议登记,要求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向第三人唐文博颁发的广安市广安区竹山巷1号5幢2单元501号房屋所有权证[(2017)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10073号]未果。
    两继子即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唐文博发方的广安市广安区竹山巷1号5幢2单元501号房屋所有权证[(2017)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10073号]。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川1603行初254号行政判决书,又认定了系列对李有全不利的证据和事实,撤销了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唐文博颁发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李有全和唐文博仍是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川16行终185号行政判决书,同样是又认定了系列对李有全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不再叙述之后包括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的众多判决和裁定。只说除了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川1602号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和广安市国士资源局根据李有全和唐文博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了以唐文博为所有人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10073号正确之外,其余众多判决和裁定都不正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时年52岁的李有全,于1999年2月4日,与异地丧偶的48岁的郑思秀办理结婚登记时,两继子均已经成年成家。因此,不存在被扶养和被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鉴于郑思秀和她的两个儿子,原本均不是李有全所在地的村民,和据李有全所说及判决所认定,李有全所在地的土地是于1993年被统征,同年拆迁房屋,根本不存在1993年后还能再继续改建房屋的事实。因此,只能依据原广安县广福乡安龙村4组的宅基地使用证花各册、房屋拆迁协议、限价还房协议均显示为李有全的名字为据,确定拆迁限价还房是还给李有全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有全;
       三、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岀解除《赡养协议书》的判决。而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撤销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唐文博颁发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的判决,纯属错误,应予纠正。但是,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川16行终185号行政判决书,同样是又认定了系列对李有全不利的新证据和新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判决,就更是错上加错了;
       四、所谓实际上的遗赠赡养协议,是需要受遗赠人为遗赠人尽到实质性的赡养义务。而他们彼此间的关系恶化到了如此程度,受遗赠人还能尽到实质性的赡养义务吗?
       五、这全部房屋财产和两个儿即使是郑思秀与李有全共有的,郑思秀死后,两个儿子最多也只能继承郑思秀应占份额的一半,必须给健在的李有全留条活路,而不应是继承全部房屋财产的一半,更不是不尽实质性的赡养义务,还要继承全部房屋财产。何况这是李有全的婚前个人房屋财产。
    综上所述:两继子只想享受权利,不愿意尽到实质性的赡养义务,这种强行霸占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竟然还能得到区市省三级法院的判决支持。为此,特建议省高两院和最高两院,应认真审查实质性的事实和证据,不要再继续一错再错到底了。否则,岂不成为业主变佃户了吗?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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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0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罕见的奇特判决 致晚年结婚丧偶的老人 丧失了自己婚前的个人私有房屋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必须以捍卫公平正义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己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党政各部门的官员必须以捍卫公平正义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己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罕见的奇特判决 致晚年结婚丧偶的老人 丧失了自己婚前的个人私有房屋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罕见的奇特判决 致晚年结婚丧偶的老党员 丧失了自己婚前的个人私有房屋
特桉顺序把不服的历次判决和裁定案号附下,以供相关领导人在人民法院裁判网上查证此案的客观事实真相。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6民申33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3)川1621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川1603行初254号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川16行终185号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岀(2019)川民申6257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岀(2019)川16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岀的(2017)川16号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
特特建议广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应亲自前去关心一下这个近六十年党龄的老党员为妥!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受遗赠人拒不履行遗赠赡养义务,被依法解除遗赠赡养协议后,在受遗赠人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有关人民法院再继续围绕把遗赠人婚前私有房屋产权变为与亡妻和两继子共有的八份判决和裁定,均为无效。为此,应勒令就霸占房屋的继子,必须无条件地从有近六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家里搬出去。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受遗赠人拒不履行遗赠赡养义务,被依法解除遗赠赡养协议后,在受遗赠人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有关人民法院再继续围绕把遗赠人婚前私有房屋产权变为与亡妻和两继子共有的八份判决和裁定,均为无效。为此,霸占房屋的继子,必须主动无条件地从有近六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家里搬出去。

发表于 2024-7-13 05: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没有自己的孩子吗?把判决书发出来,看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尽赡养义务,那就不应该有赠与协议,如果尽了,那就不好说了,很多老人也是不知足。受外人蛊惑的大有人在,我相信法院。但是看定按依据,否尽了赡养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24-7-13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彭德高 发表于 2024-7-13 05:06
老人没有自己的孩子吗?把判决书发出来,看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尽赡养义务,那就不应该有赠与协议,如果 ...

老单身有自己子,再发新帖文时出示判决书。

 楼主| 发表于 2024-7-1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彭德高 发表于 2024-7-13 05:06
老人没有自己的孩子吗?把判决书发出来,看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尽赡养义务,那就不应该有赠与协议,如果 ...

因受遗赠人拒不履行遗赠赡养义务,被依法解除遗赠赡养协议后,在受遗赠人既没有上诉,又没有履行遗赠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受遗赠人就应必须无条件地从实际居住遗赠人李有全的房屋里搬出去。

 楼主| 发表于 2024-7-14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彭德高 发表于 2024-7-13 05:06
老人没有自己的孩子吗?把判决书发出来,看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尽赡养义务,那就不应该有赠与协议,如果 ...

请看第一份判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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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4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第二份判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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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4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第三份判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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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陸大椿 发表于 2024-7-14 19:39
请看第三份判决內容

建议解决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实为遗赠赡养的纠纷案 应组织双方调解结案事了为妥
    根据李有全所在地于1993年被统征,李有全因旧房拆迁补偿所得的房屋为李有全的婚前房屋。于1999年2月与异地丧偶的李腾明、李腾云之母郑思秀结婚后,不可能再获得改建李有权原旧房的审批。因此,李腾明、李腾云为了主张各自享有1/4的产权,且应对其母亲郑思秀的1/4的产权进行继承,无论李腾明、李腾云请了多少人到法庭去为其证明实际出资改建有权原旧房和装修有权的新房的证人证言,因为拆迁后住的是由拆迁人提供的过渡房,因旧房拆迁补偿所得的房屋,是由拆迁人统一承建,统一装修,统一还房进住,根本不存在私人装修的事实,因此,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仓白无力。
    李有全于1999年2月与异地丧偶的李腾明、李腾云之母结婚时,李腾明、李腾云均已成年成家且均在外地,不在身边共同生活陪伴,实属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李腾明、李腾云之母郑思秀于2014年4月4日病逝后,李腾明、李腾云于2014年5月10日与李有全签订的实则为遗赠赡养协议。
    而李腾明、李腾云据遗赠赡养协议取得继承房屋的前提是必须为李有全尽赡养义务,分割该房屋的时间应为遗赠开始之时。但是,李腾明、李腾云之后根本没有履行义务,且李有全又于2014年年底前,与蒋任芬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了,并于2015年5月28日,到广安市广安区民政局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居住至今。因此,遗赠已无开始之时了,加上遗赠赡养协议也被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岀(2017)川16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
       李有全与李腾明、李腾云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实际是诉争房屋的三位共有权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的约定,以维持共有关系。但是,由于李腾明、李腾云之后根本没有履行义务,加上李有全已经再婚的客观事实,已经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了,即发生了该《赡养协议书》实际无效的变化而遗赠已无开始的情况了。
    但是,根据李有全与李腾明、李腾云双方从2016至今8年以来,案件虽然屡经十一次裁判,但是双方仍在诉争之中的客观事实,区市省三级人民法院从未考虑组织双方应鉴于李腾明、李腾云之母郑思秀与李有全结婚,共同生活居住陪伴十五年的客观事实,只是根据《赡养协议书》认定了李有全的全部房产权为李有全与郑思秀的共有财产,郑思秀死后应享有的一半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有全、李腾明、李腾云共同继承。但是,从未考虑组织双方调解三人各享有郑思秀死后应享有一半份额的1/3的折价调解处理工作。为此,特建议人民法院应考虑组织双方就已认定郑思秀死后应享有一半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有全、李腾明、李腾云各享有份额的1/3的折价调解处理工作,以此调解结案事了为妥。否则,让诉争双方如此长此无止境的诉争下去,不但不符合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办案为民精神,而且还容易酿成积成灾的民转刑的悲剧后果问题。
       建议人民法院在解决同类案件时,必须做到释法说理与情理和民俗习惯相结合,裁判文书必须释法说理,才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办案为民精神。
    自古以来,无论是过去的县令和州官,还是今天的法官,都必须以公正才能获得权威,必须以公正权威才能获得服从,必须以真与善才能赢得民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必须要有情有义。必须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囗服。”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4年7月15日


 楼主| 发表于 2024-7-1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解决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实为遗赠赡养的纠纷案 应组织双方调解结案事了为妥

 楼主| 发表于 2024-7-18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陸大椿 发表于 2024-7-15 22:39
建议解决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实为遗赠赡养的纠纷案 应组织双方调解结案事了为妥

人民法院判决各类型案件的目的,不是一判了事,而是一判事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7-18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陸大椿 发表于 2024-7-15 22:39
建议解决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实为遗赠赡养的纠纷案 应组织双方调解结案事了为妥

人民法院判决各类型案件的目的,不是一判了事,而是一判事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7-19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彭德高 发表于 2024-7-13 05:06
老人没有自己的孩子吗?把判决书发出来,看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尽赡养义务,那就不应该有赠与协议,如果 ...

必须结束各类型案件 深陷长期激烈诉争难以自拔的困境 实现结案事了 才是为民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24-7-19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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