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七里镇镇政府未按阆发(1992)137号文件拒不执行要求予以解决董朝双遗留问题 我系七里办事处南池三社社民,名叫(董朝双)男,现年58岁,1992年国家、政府将我承包责任地征收,政府发放未按其规定给予执行。 根据该文件中的第二章第十条第(5)款规定;(按全征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A、孤儿每月应按老人生活费标准发给(含残废儿童)。可是将我视为正常人,即未发生活费,也未给按置工作,但是像我类似情况的,比如邹明文(系哑巴)邹晓利(下肢残),而党朝莲、李明琼不属我社户口而列入我社户口的名额。同时将房桂清,房桂菊两姐妹户口注销,法理何在?同时给老年人8000元和2000元可是至今不兑现。 邹桂君本是我们七里海棠村三组人,虽嫁异地,但户口仍然在七里。在征地时,便将邹桂君户口改写为“许晓燕”(即冒名顶替)领走安置补偿费。 1993年我社实际人口113人,结算时为122人,其中9人隐瞒。其行政人员已严重违犯市府文件规定。 按照文件中的第四章第20条第5款规定,应追究其行政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望政府予以落实(即补发生活费) 董朝双 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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