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亲身经历,也是我成熟的一个过程!也是让我以内心无愧的做人做事标准,从确认,到怀疑!那么我真的做错了?让我成了三年的黑户,被执行人!但是原则让我就是一辈子的黑户,也必须去坚守这社会的正常次序!我在此向社会上正义的人,学习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人!難道我真的错了吗?错哪了?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就是来源于我们的生活琐事,法院的判罚,就得顺其民意!如果我们高度盖然性,用我们老百姓自己的话就是(很有可能)只少的通过一大半人,那才叫合理性!但是知道整个事情都人没人理解此判决!下面听我一一道来。在此声明,我所诉百分百真实,这是经过核实盖章的!
一个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你去菜市场买菜买肉,你要五斤有可能四斤半,有可能六斤!据实结算,王相(我店供货商)去的批发市场,更不可能按照我的要求完成!这是我们生活常识,也是我的供货商,解释我点下单数量,与他单方面制作的单据数量不同的解释。我们依据此解释可以得出结论!供货商不可能按照一个特定的数量完成,据实结算,就是交易完成后才有的数据!
见判决书,世俗的人一看就知道法官定案依据是假的,因为票据是电脑版,制作日期是没供货以前就有!(果蔬批发单由两部分组成,供货前,供货后)用刑法标准,就是没有作案时间!
(2);我想问一下在成都生活的世人。你们可以做个验证!以你附近的菜市场三到五个去找!普通的鸡,杀好有九斤半的没?两个萝卜三十五斤?看看能不能找到,判决的数量中就有!
(3)作为卖售人,提供了多少货物怎么证明?那就是收货人签字确认,因为菜和肉有较强的时令性,不同时间不同价格,同时签字也确认价格,这是依据合同法,卖售人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法官判罚的依据!(再请问一下世人。如果真如判决书。收货完成后。签字需要几秒?做餐饮的准备工作,好试,我店制造原子弹似的!他可以以忙为借口!但是他说我店也忙!出现我判决书,的确有点难以接受)俗话说有因必有果,目的何在?见4
(4)我两个店,同一天提供的货物重合十个品种,八个单价都不一样!(首先看看判决书),法官的认知让人无法理解!认为合理!我在此问问,判罚的依据只能是远高,还是近的高,只能一个评判标准!问题就是两个店哪个数量多单价就高,请问法官怎么合理?这就是法律规定中的欺诈,同时也有价格欺诈。
(5)使用的法律,高度盖然性;证据一不被采信,也就是说原告提供了货物都证明不了!也就是法官违背了国家明确规定,运用高度盖然性必须证据链条完整!根据民法典,使用高度盖然性判罚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難道违背合同法诚信原则,欺诈行为还不如公序良俗?
(6)青羊法制政管办
LV1
路人
11楼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案件判决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问题。经核实,一审判决通过查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及结算方式,结合原告提交的《批发销售单》和微信聊天中订货单确认数量和价格,认为原告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判决彭德高粥经营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货款6499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青羊区彭德高粥经营者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综上,该案判决不存在不合理和不公正的现象。感谢您的来电。
青羊区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从回复中可以看出,买卖合同的数量并不是出自交付手续,是法官认定的,用平头老百姓的说法就是一个字猜!在此,我想问问,高度盖然性这条法律的制定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者,是不是高度盖然性,可以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连基本要素不齐的情况下,法官以猜数量,猜价格,最后以很有可能支持原告的!我也在此问问世人。如果被告是你你服不服?我哪怕是死,我都不服!
(7)依据判决书;及证据2.证据3本案出现了三个数据!也就是说有三个数额!
总结,这事我亲身经历,大家可能有疑问,庭上质证环节你不说话吗?我只说一个事实!单据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的,我本身就对真实性不认同,我也想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至少你得把谁收了你的货物确定给我吧,原告说不上来!法官也没有要求原告必须回答,书记员看着原告,奇葩的问了一句;写谁?最后给我说的,你说你的他说他的!这就是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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