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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治安110

[群众呼声] 区人民政府、区住建局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何时才能拆除违建围墙和依法建好[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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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9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24-8-2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得回音
发表于 2024-8-21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6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将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广安区司法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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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等40多天吗?

发表于 2024-8-2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
  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由于利用自身不动产而影响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往往会打破相邻不动产主体方便使用与容忍妨害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协调、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作出判断。

发表于 2024-8-24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段女士等19人作为某小区B栋业主,照法律法规增设电于法有据。张先生等5人主张B栋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严重阻碍安全疏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其次,某小区建成时间较早,未安装电梯,B栋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最后,B栋增设电梯并未影响A栋业主的日常通行,就医疗救援、大件物品搬运而言,影响距离也极短。张先生等5人作为相邻关系人,对此所负的容忍义务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因此,驳回张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栋电梯建设并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的请求。
  二审已维持原判。

发表于 2024-8-26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拆除围墙

发表于 2024-8-2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住建局还没依法处理啊

 楼主| 发表于 2024-9-4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处理啊,四川省委巡视组督办下

 楼主| 发表于 2024-9-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24-9-6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得结果

发表于 2024-9-9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月了还没得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24-9-10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懒政庸政的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24-9-1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还要等多久

发表于 2024-9-1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回复

发表于 2024-9-1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重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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