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段女士等19人作为某小区B栋业主,照法律法规增设电于法有据。张先生等5人主张B栋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严重阻碍安全疏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其次,某小区建成时间较早,未安装电梯,B栋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最后,B栋增设电梯并未影响A栋业主的日常通行,就医疗救援、大件物品搬运而言,影响距离也极短。张先生等5人作为相邻关系人,对此所负的容忍义务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因此,驳回张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栋电梯建设并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的请求。
二审已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