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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傻大个儿

[群众呼声] 红军遗孀三代人30 年的血泪控诉[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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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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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鲜文奇评:抬头望见天空星,心中想念父母亲,迷途时想您有方向,困难时想您挺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2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6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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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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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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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4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鲜文奇评:关于投诉、举报、信访,在当今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用纳税血汗钱养着的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官员、公务员等等。有困难,找衙门、政府,是自古以来的天经地义。面对老百姓的冤假错案、困难求助,亿万人民需要的不是占着茅坑不拉屎、推卸责任、玩忽职守式地踢皮球、不作为、乱作为的简单回复,我们需要的是真真正正、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4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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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4 15: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通过央媒和中纪委反映,那么多年的事都还没得到解决,反映的问题被跌皮球么?新官不理旧账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6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谢谢关注、支持,发表正义之词!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9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鲜文奇评:红后何惧路途难,千辛万苦接承传,血泪控诉三十年,期盼法治纠错冤。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毛泽东《七律·长征》
鲜文奇评:红后何惧路途难,千辛万苦接承传,血泪控诉三十年,期盼法治纠错冤。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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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2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尝试”:和毛泽东《七律·长征》
鲜文奇评:红后何惧路途难,千辛万苦接承传,血泪控诉三十年,期盼法治纠错冤。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2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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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鲜琦与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红军院用途及个人安置房分配矛盾等事项的协调》调解会补充意见
2024年12月10日下午,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西港管),在双流区公兴镇牧华路二段3399号 A 座一楼,召开《关于鲜琦与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红军院用途及个人安置房分配矛盾等事项的协调》调解会。
调解会由西港管王万兵?刘福和、陈珂靖三位工作人员分别担任主持、主理、纪录。原成都铁塔厂已故老红军鲜清挺之子、本案投诉、求助人鲜琦,鲜琦维权代理人、法律顾问底学章、吴登举,红军后代汤志牛,红色文化践行者刘洁,《中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常务理事、新经济产业创新基地负责人、军嫂张霞等四人;根据西港管提供的名单,本案被投诉人中电建成都铁塔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王敏、维稳办孙靓星,后勤办(原管分房)杨再林,离退休办李华。
按照西港管《通知书》的注意事项:“3、被通知人应带上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据参与调解。”
活动期间,鲜琦现场出示了包括自己、父母、妻儿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有理有法地简述包括父母、自己、妻儿三代人长达三十多年的控诉和相关诉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侵占老红军子女全民所有制指标等相关事宜、国家法规、证据;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地审查确认,并公布给老红军鲜清挺“分配了房改住房”的具体证明、来龙去脉和相关依据;三、要求被申请人能够依法让申请人等,能够继承老红军鲜清挺应该享受,与成都铁塔厂老红军、厂领导同等待遇(160多平方米左右)的福利房,并提供相关法规、证据;四、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清,并公布有关人员涉嫌渎职失职、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假冒签名等手段,故意剥夺、侵占老红军鲜清挺“福利房改住房”和剥夺、侵占其子孙继承房屋等财产,厂领导超标准刚买福利房等不法行为;五、要求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能够将原成都铁塔厂红军院申报、列为成都市红色文化、爱国主义教育品牌示范场馆),并提供了上述被诉求问题的相关法规依据和具体证据。
继而,两位代理人强调并补充了鲜琦的诉求,向西港管能够主持此次调解会表示感谢。
但是十分遗憾,被投诉方在没有提供参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据”、国家政策、法规依据和具体证据的情况下,继续担当“法盲企业”地狡辩是非、大打太极、推脱责任。
在接下来的质证、辩论过程中,针对厂方有关妹妹鲜玲的大集体与全民所有制工作性质、工资报酬的问题;1998年房改福利房期间,父亲和鲜玲应该各享受一套的问题,厂方在没有出示如何法规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居然信口雌黄地说前者是“上面安排的,不存在侵占指标”,后者是“厂里有文件规定:单身职工不能享受福利房”。
据此,历历在目、记忆犹新的鲜琦指出:回首当年,国家明明有文件规定,工人退休子女可以代替,老红军等离休干部身边无的子女,应该给予解决,难道安排到大集体也算是解决工作吗?那为什么厂以上领导不把自己的子女弄到大集体上班?至于单身职工不能享受福利房的问题,当时鲜玲结婚时,厂里为什么不给她分配住房?后来厂里搞房改时,又说她是“单身职工不能享受福利房”,这纯粹是欺负人,搞的“霸王规定”,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应该给予赔偿。就因为鲜玲的大集体问题,她不仅经常向父母抱怨,而且在家里服药自杀,为此从1982年起,相依为命的父母双双,或由我陪同,先后多次向厂里、上级主管公司、四川电力局、西南电管局、四川省老干局等反映情况,请求解决,但是直到死不瞑目的父母去世后今天,都没有得到解决。希望通过今天的调解,能够有一个说法。
随之,两位代理人再次强调并补充了鲜琦的意见、诉求。
为此,自始至终都不能自圆其说的被投诉人强词夺理地宣称:由于问题久远、情况复杂,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我们要在向厂领导和西港管领导等详细汇报请示后,方能做出最后决定。
一阵你来我往、唇枪舌战之后,主持人问鲜琦:您的最终诉求是什么?
鲜琦回答:在彻底清查谁侵占了老红军子女全民所有制指标的同时,按照大集体和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收入福利等相关情况,进行补偿;按照厂领导享受160平方米福利房的标准,在鲜玲现名下120平方米福利房的基础上,厂方按照市场价格,赔偿40平方米的购房款,并将此房进行分割成鲜琦、鲜玲各自一半;厂方按照市场价格,给鲜玲赔偿她作为厂里职工应该享受的福利房待遇;继承红军传统,发扬长征精神。红军院免费拿给鲜琦等红色后代,用于红色文化、爱国主义教育之用。
……最终,在主持人的建议下,双方在刚刚打印出来的《调解纪录》上签字后,主持人宣布调解会结束,双方等候“佳音”。
综上所述,我们特写出以上文字、意见,希望能够得到西港管等行政机关的理解、支持和采信,谢谢!
此致
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投诉、求助人:鲜琦(联系电话:18980881376)
2024年12月15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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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链接】
一、由于与本案有关的类似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2024年11月4日,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曹立军到成都市群众接待中心调研并接待信访群众。他说,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和为政得失的重要窗口。要带着感情做好信访工作,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进一步畅通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好。
二、查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四川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川府发〔1995〕18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府发[1999]第14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等相关文件,我们都没有找到“单身女职工不能享受福利房”的有关规定。相反,我们却看到了以下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三、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三) 3.企业的住房控制面积可不完全套用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行掌握一个幅度。效益差的,面积可以小一点;效益好的,面积可以大一点。但一般不得超过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上限125平方米。九、加强领导,(五)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少算面积、降低等级出售公有住房,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突破住房补贴面积规定标准,变相增加补贴,拒不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而挪作他用,以及公房私租牟取暴利、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1999]第147号)“二、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鼓励居民个人购房,(三)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集资建房。凡有存量土地、职工又能合理负担成本价80%的企业,经过批准后可集资建房,既满足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需求,又增加职工的住房消费投入。”
三、根据网络搜索,我们看到了以下相关文字:
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女单身职工可以参与福利分房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实施的。具体来说,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通过福利房分配,适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家庭和其他困难职工家庭”。此后,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定也不断完善和改进。例如,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福利分房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福利分房的管理办法和分配原则,其中也包括了女职工家庭的优先安排等内容。此外,不同地区和单位也存在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
、《职工离婚后享受不了单位“福利房” 律师称不合法  CCTV.com 2009年01月09日 15:41 进入复兴论坛,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 (记者王成琛)单位集资建房,却规定离婚的人没资格参与。昨日,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谭女士想讨个说法。
  谭女士说,她现在的住房也是单位的福利房,但面积只有50多平方米,且在一楼,潮气重。去年3月,单位集资建房时她报了名,希望加点钱换个新房。可后来公布的有资格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名单中,没有她和另外一位女同事的名字。原因是,两人都离了婚。
  谭女士认为,离了婚就被取消享受福利资格,明显存在歧视。
  对此,该公司基建总务处负责人说,此次集资建房的规定,是通过单位职代会代表审议的,取消离婚者参与集资建房的资格,主要是防止有人“玩巧”,因为此前,该单位在分福利房时,出现过双职工为多分一套房子“假离婚”,分得房子后再复婚的情况。谭女士确实不是“假离婚”,但如果给她开了这个“口子”,会引出不少麻烦,所以,只能牺牲少数人利益,一刀切。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国宏律师表示,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在同一种用工制度下,职工可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该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合法。谭女士可向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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