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一、由于与本案有关的类似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2024年11月4日,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曹立军到成都市群众接待中心调研并接待信访群众。他说,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和为政得失的重要窗口。要带着感情做好信访工作,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进一步畅通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好。 二、查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四川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川府发〔1995〕18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府发[1999]第14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等相关文件,我们都没有找到“单身女职工不能享受福利房”的有关规定。相反,我们却看到了以下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三、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三) 3.企业的住房控制面积可不完全套用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行掌握一个幅度。效益差的,面积可以小一点;效益好的,面积可以大一点。但一般不得超过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上限125平方米。九、加强领导,(五)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少算面积、降低等级出售公有住房,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突破住房补贴面积规定标准,变相增加补贴,拒不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而挪作他用,以及公房私租牟取暴利、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1999]第147号)“二、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鼓励居民个人购房,(三)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集资建房。凡有存量土地、职工又能合理负担成本价80%的企业,经过批准后可集资建房,既满足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需求,又增加职工的住房消费投入。” 三、根据网络搜索,我们看到了以下相关文字: (一)、“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女单身职工可以参与福利分房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实施的。具体来说,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通过福利房分配,适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家庭和其他困难职工家庭”。此后,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定也不断完善和改进。例如,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福利分房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福利分房的管理办法和分配原则,其中也包括了女职工家庭的优先安排等内容。此外,不同地区和单位也存在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 (二)、《职工离婚后享受不了单位“福利房” 律师称不合法》 CCTV.com 2009年01月09日 15:41 进入复兴论坛,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 (记者王成琛)单位集资建房,却规定离婚的人没资格参与。昨日,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谭女士想讨个说法。 谭女士说,她现在的住房也是单位的福利房,但面积只有50多平方米,且在一楼,潮气重。去年3月,单位集资建房时她报了名,希望加点钱换个新房。可后来公布的有资格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名单中,没有她和另外一位女同事的名字。原因是,两人都离了婚。 谭女士认为,离了婚就被取消享受福利资格,明显存在歧视。 对此,该公司基建总务处负责人说,此次集资建房的规定,是通过单位职代会代表审议的,取消离婚者参与集资建房的资格,主要是防止有人“玩巧”,因为此前,该单位在分福利房时,出现过双职工为多分一套房子“假离婚”,分得房子后再复婚的情况。谭女士确实不是“假离婚”,但如果给她开了这个“口子”,会引出不少麻烦,所以,只能牺牲少数人利益,一刀切。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国宏律师表示,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在同一种用工制度下,职工可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该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合法。谭女士可向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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