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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蓬安一单亲妈妈在一物流公司上班,在上下货物的过程中不幸被倒塌的货物砸伤,现在...[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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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蓬安一单亲妈妈在一物流公司上班,在上下货物的过程中不幸被倒塌的货物砸伤,现在悲痛欲绝欲哭无泪,强烈请求相关部门为民作主

        2024年8月21日,网友“我若不坚强,谁替我勇敢”向***反映:

    “我是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蓬安县河舒镇多多买菜仓的一名员工,我是一个单亲家庭,一个人带孩子生活,经济十分困难,我在物流公司里面主要从事文员、送货、上下货的工作,我于2024年5月20日凌晨3点50分左右在下货的过程当中,被倒塌的货物从9米6的货柜车尾板上砸到地上,后经过120送入医院抢救治疗,经蓬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出院修养一个月,三个月后才能做体力活。

    事后,我找到公司法人吴宏章和管理人员李欣兵协商工伤出院后续赔偿问题,管理人员李欣兵表示公司把我医治好后,公司责任就尽完了,公司就没有责任了,公司也没能力负责任了,并当时没收我上班需要使用的APP权限(也相当于单方面辞退我)。

    2024年6月8日凌晨3点,我找到正在上班的管理人员询问,为什么我登录不了公司的APP并且商谈工伤赔偿,管理人员当时表示可能是我久了没用APP,所以用不了,我当时要求管理人员恢复我的使用权限,管理人员表示他没有权限恢复我的APP登录权限,要公司法人才有权力,工伤赔偿也只能找公司法人商谈,他也只是打工的,后发生纠纷经过派出所调解签订和解协议:公司赔偿我15000元,三个月康复期满后,回原工作岗位上班,赔偿款在6月底转账后生效。但是公司拒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赔偿义务。

     由于我是一个单亲家庭,一个人带孩子生活,经济十分困难,确实没有钱去请律师打官司,我只能找到劳动局维护我们工人的合法权益,我提供了公司法人、管理人员和我在公司的职位名称截图,以公司名义发放工资的转账流水,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节笔录、公司和我签订的和解协议、公司法人给予我的续医费收条、公司法人在微信工作群参与工作安排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果劳动局的仲裁厅却认定我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想请问相关部门,劳动局仲裁厅这是依据中国的那一部法律来裁定的?强烈请求相关部门对此予以调查核实处理为盼!强烈请求蓬安县委政府望和相关部门为民做主!谢谢!

       求助人联系电话是:19161126281

        具体情况,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最终调查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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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3 15: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公司发放工资的流水、有公司法人在APP上的职位名称表、有公司法人在工作群里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截图、有和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有和公司法人商谈工伤赔偿发生纠纷派出所出具的调节笔录、公司转账的部分工伤赔偿款流水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受伤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还裁定他们没有劳动关系,那么仲裁员应该出来解释一下他们这是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24-8-2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野村夫. 发表于 2024-8-23 13:50
右鞋,这事怎么看?

关于邓老师所提的王香入与被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裁决结果,有以下几点质疑:
一、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异议
1.事实认定错误。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认定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自2022年10月17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服务站代理站长及送货司机,工作地点为蓬安县河舒镇多多买菜蓬安县仓,该仓库系被申请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显示,被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员(包括案外人李欣兵)向申请人支付了劳动报酬,并进行了工作安排和管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2.劳务外包合同不能否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李欣兵签订的《劳务合同》为由,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不合理的。首先,该《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且其内容并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管理。其次,即便该合同真实有效,其也仅是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以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名义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仲裁请求的异议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书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显然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2.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等违法行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书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同样是错误的。
3.未休年假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未休过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仲裁裁决书同样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导致裁决结果不公。申请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4-8-23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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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4-8-23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说道:有公司发放工资的流水、有公司法人在APP上的职位名称表、有公司法人在工作群里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截图、有和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有和公司法人商谈工伤赔偿发生纠纷派出所出具的调节笔录、公司转账的部分工伤赔偿款流水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受伤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还裁定他们没有劳动关系,那么仲裁员应该出来解释一下他们这是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24-8-23 22: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通过纪检监察渠道,举报该仲裁员,同步准备起诉流程。
发表于 2024-8-24 11: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溏鱻熥瘆擓扽麤 发表于 2024-8-23 16:04
百度一下这个仲裁员名字。

微博平台有一篇博文很详细宣扬了该仲裁员的“事迹”。
发表于 2024-8-24 1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8-24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次劳动关系纠纷中,仲裁委未充分考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但自然人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李欣兵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将蓬安县河舒镇多多买菜蓬安仓发包给李欣兵,个人承包者李欣兵在经营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也是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要求发包组织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一级发包组织)同样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责任,来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此,李欣兵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李欣兵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的招用行为,即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应为该劳动者王香入的真正的用人单位。所以王香入虽未与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24-8-25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文豪鲁迅先生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    “权力一旦落入流氓的手,那将便是所有人的灾难,积德永远斗不过缺德。”


发表于 2024-8-2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摘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发表于 2024-8-26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山水如画”网友:
您在麻辣社区发布的蓬安一单亲妈妈在一物流公司上班,在上下货物的过程中不幸被倒塌的货物砸伤,现在悲痛欲绝欲哭无泪,强烈请求相关部门为民作主”帖文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申请人王女士于2024年7月2日向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7月31日,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被申请人不愿调解,2024年8月21日,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并将仲裁裁决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规定,王女士如对该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关心与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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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2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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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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