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劳动关系纠纷中,仲裁委未充分考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但自然人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李欣兵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将蓬安县河舒镇多多买菜蓬安仓发包给李欣兵,个人承包者李欣兵在经营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也是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要求发包组织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一级发包组织)同样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责任,来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此,李欣兵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李欣兵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的招用行为,即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应为该劳动者王香入的真正的用人单位。所以王香入虽未与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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