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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起诉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案今天下午3点在奎阁法庭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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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渠滨街1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安…….
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寿喜,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
第三人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MB1D119776,法定代表人:周攀,
第三人二: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669594672Q,法定代表人:陈平波,

行政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2020年1月给第三人二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替原告所在的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办理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宗地面积应为46903.6平方米而办为宗地面积41541平方米违法;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修建金山.渠江怡境小区一期即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的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购买了万金山“GC2007-13号”地块(总面积为46903.6平方米),被告分宗一共给第三人二开发商办了14个土地使用证(广市国有(2008)05771号、05774号、06065号、06066号、06067号,广市国有(2009)09495号、09496号、09497号、09498号、09496号、09499号、09500号、09501号,广市国有(2010)10205号,广市国有(2014)01602号),是因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拆迁办没有拆迁完该地块附近的4栋旧楼导致金山.渠江怡境小区三期未修,也导致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的消防通道未修建,修建该消防通道都在开发商购买土地的红线范围内,并不占用该通道旁的原旧房住户的土地,因此,原旧房住户不能违法阻止开发商或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此处修建消防通道。已经查明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到滨江路的主消防通道未修是由于曾经的广安区委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怕该通道旁的原旧房住户闹事而没有依法让开发商依法修建。广安区住建局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广区住建信处字(2023)11号)回复:“经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套和比对,修建滨江路北段消防通道需占用织布厂部分土地、渠江怡境项目部分土地和国有存量部分土地。”,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5月31日回复:金山*渠江怡境的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规划的消防通道跨越三宗用地,占西侧相邻地块约92平方米,占国有存量土地约37平方米,占金山*渠江怡境项目地(实际为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规划的消防通道部分土地)143平方米。
       原告诉广安区人民政府(2024)川16行初2号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开庭对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广安区人民政府的广安区国土资源利用监管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纪要》(广安区府纪【2017】29号)进行质证发现第七的第四款载明规划局、建设局应当给原告所在物业区域所有的业主补偿费用,但一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原告和向原告补偿费用。
       原告多次向规划局、住建局反映小区有关问题,规划局、住建局一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5月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调查单位: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时间:2019年10月16日,详见复印件),原告才知道被告及其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改变规划收回了原告及其全体业主在滨江路的消防通道用地约143平方米甚至广市国有(2014)01602号的土地面积等,让渠滨街脏乱差,为了让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486户居民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法律应有的基本保障,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给第三人二开发商办理“GC2007-13号”地块(总面积为46903.6平方米)的全体业主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明显违反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同时也没有按法定程序对14个土地规划使用证进行合宗,未见广安市人民政府和被告、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广安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按法定程序收回开发商广市国有(2014)01602号的土地面积(包括原告所在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在滨江路消防通道的土地面积143平方米)的相关证据而办成宗地面积为41541平方米(比法定的宗地面积46903.6平方米少了5362.6平方米)没有告知全体业主和补偿全体费用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和开发商也没有补偿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谢谢!
此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广安区北辰街道渠滨街1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附:1、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不动产籍调查表。
原告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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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裁判结果

发表于 2024-9-11 01: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执法为民。

发表于 2024-9-11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怎样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4-9-1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IMG_20240911_152141.jpg

发表于 2024-9-12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容积率实际为4.76啊,政府批准的为4.24,已向前锋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起诉状

发表于 2024-9-1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渠滨街1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1MB1550442U,法定代表人:谯乔,任局长,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联系电话:2344625.
第三人一: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669594672Q,法定代表人:陈平波,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北段9号,
行政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对第三人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核验意见书违法侵犯了原告所在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修建金山.渠江怡境小区一期即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的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购买了万金山“GC2007-13号”地块(总面积为46903.6平方米),被告分宗一共给第三人二开发商办了14个土地使用证(广市国有(2008)05771号、05774号、06065号、06066号、06067号,广市国有(2009)09495号、09496号、09497号、09498号、09496号、09499号、09500号、09501号,广市国有(2010)10205号,广市国有(2014)01602号),是因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拆迁办没有拆迁完该地块附近的4栋旧楼导致金山.渠江怡境小区三期未修,也导致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的消防通道未修建,修建该消防通道都在开发商购买土地的红线范围内,并不占用该通道旁的原旧房住户的土地,因此,原旧房住户不能违法阻止开发商或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此处修建消防通道。已经查明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到滨江路的主消防通道未修是由于曾经的广安区委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怕该通道旁的原旧房住户闹事而没有依法让开发商依法修建。广安区住建局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广区住建信处字(2023)11号)回复:“经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套和比对,修建滨江路北段消防通道需占用织布厂部分土地、渠江怡境项目部分土地和国有存量部分土地。”,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5月31日回复:金山*渠江怡境的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规划的消防通道跨越三宗用地,占西侧相邻地块约92平方米,占国有存量土地约37平方米,占金山*渠江怡境项目地(实际为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规划的消防通道部分土地)143平方米。
原告诉广安区人民政府(2024)川16行初2号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开庭对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广安区人民政府的广安区国土资源利用监管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纪要》(广安区府纪【2017】29号)进行质证发现第七的第四款载明规划局、建设局应当给原告所在物业区域所有的业主补偿费用,但一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原告和向原告补偿费用。
原告多次向规划局、住建局反映小区有关问题,规划局、住建局一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8月7日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法庭提供被告与第三人开发商办理“GC2007-13号”地块(总面积为46903.6平方米)的合同补充协议(详见复印件),原告才知道被告及其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改变规划收回了原告及其全体业主在滨江路的消防通道用地约143平方米甚至广市国有(2014)01602号的土地面积等。被告与第三人开发商办理“GC2007-13号”地块(总面积为46903.6平方米)的合同补充协议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原告所在区域的业主,同时也没有按法定程序对14个土地规划使用证进行合宗,未见广安市人民政府和被告、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广安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按法定程序收回开发商广市国有(2014)01602号的土地面积(包括原告所在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在滨江路消防通道的土地面积143平方米)的相关证据而办成宗地面积为41541平方米(比法定的宗地面积46903.6平方米少了5362.6平方米)没有告知全体业主和补偿全体费用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和开发商也没有补偿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对第三人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核验意见书载明“金山.渠江怡境土地面积为46903.6平方米,根据原区规划局于2018年7月9日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广区规核〔20180010〕号),核定该项目建设规模为地上198012.19平方米,地下47970.94平方米。经核实,该项目用地地上验收计容面积未超过增加容积率后的许可建筑面积,同意该项目用地地上部分土地利用情况通过核验。若该项目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时确需先行合宗,原则同意合宗,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含土地出让价款)维持不变。  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2020年1月21日。”,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就金山.渠江怡境在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土地面积为41541平方米,容积率(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达到了4.76,超过了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金山.渠江怡境项目容积率4.24,被告对金山.渠江怡境的容积率超出0.51侵犯原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视而不见。因此,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对第三人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核验意见书“经核实,该项目用地地上验收计容面积未超过增加容积率后的许可
建筑面积,同意该项目用地地上部分土地利用情况通过核验。”是虚假的,也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为了让渠滨街不再脏乱差,为了让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486户居民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法律应有的基本保障,原告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谢谢!
此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广安区北辰街道渠滨街1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附:1、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21日对第三人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核验意见书复印件。
2、原告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发表于 2024-9-13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锋区人民法院速审速判吧

发表于 2024-9-14 17: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判决来普法,法律判决还是不敢马虎的,只是要请专业律师

发表于 2024-9-15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行政机关视法律如儿戏,不顾人民的生命安全吗?

发表于 2024-9-1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区人民政府、区住建局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何时才能拆除违建围墙和依法建好[已回复] - 广安论坛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https://bbs.mala.cn/thread-16626071-1-2.html

发表于 2024-9-18 09: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4-9-18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如何

发表于 2024-9-18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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