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渠滨街1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1MB1550442U,法定代表人:谯乔,任局长,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联系电话:2344625.
第三人一: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669594672Q,法定代表人:陈平波,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北段9号,
行政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对第三人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核验意见书违法侵犯了原告所在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修建金山.渠江怡境小区一期即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的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购买了万金山“GC2007-13号”地块(总面积为46903.6平方米),被告分宗一共给第三人二开发商办了14个土地使用证(广市国有(2008)05771号、05774号、06065号、06066号、06067号,广市国有(2009)09495号、09496号、09497号、09498号、09496号、09499号、09500号、09501号,广市国有(2010)10205号,广市国有(2014)01602号),是因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拆迁办没有拆迁完该地块附近的4栋旧楼导致金山.渠江怡境小区三期未修,也导致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的消防通道未修建,修建该消防通道都在开发商购买土地的红线范围内,并不占用该通道旁的原旧房住户的土地,因此,原旧房住户不能违法阻止开发商或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此处修建消防通道。已经查明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到滨江路的主消防通道未修是由于曾经的广安区委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怕该通道旁的原旧房住户闹事而没有依法让开发商依法修建。广安区住建局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广区住建信处字(2023)11号)回复:“经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套和比对,修建滨江路北段消防通道需占用织布厂部分土地、渠江怡境项目部分土地和国有存量部分土地。”,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5月31日回复:金山*渠江怡境的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规划的消防通道跨越三宗用地,占西侧相邻地块约92平方米,占国有存量土地约37平方米,占金山*渠江怡境项目地(实际为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规划的消防通道部分土地)143平方米。
原告诉广安区人民政府(2024)川16行初2号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开庭对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广安区人民政府的广安区国土资源利用监管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纪要》(广安区府纪【2017】29号)进行质证发现第七的第四款载明规划局、建设局应当给原告所在物业区域所有的业主补偿费用,但一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原告和向原告补偿费用。
原告多次向规划局、住建局反映小区有关问题,规划局、住建局一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8月7日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法庭提供被告与第三人开发商办理“GC2007-13号”地块(总面积为46903.6平方米)的合同补充协议(详见复印件),原告才知道被告及其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改变规划收回了原告及其全体业主在滨江路的消防通道用地约143平方米甚至广市国有(2014)01602号的土地面积等。被告与第三人开发商办理“GC2007-13号”地块(总面积为46903.6平方米)的合同补充协议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原告所在区域的业主,同时也没有按法定程序对14个土地规划使用证进行合宗,未见广安市人民政府和被告、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广安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按法定程序收回开发商广市国有(2014)01602号的土地面积(包括原告所在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在滨江路消防通道的土地面积143平方米)的相关证据而办成宗地面积为41541平方米(比法定的宗地面积46903.6平方米少了5362.6平方米)没有告知全体业主和补偿全体费用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和开发商也没有补偿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对第三人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核验意见书载明“金山.渠江怡境土地面积为46903.6平方米,根据原区规划局于2018年7月9日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广区规核〔20180010〕号),核定该项目建设规模为地上198012.19平方米,地下47970.94平方米。经核实,该项目用地地上验收计容面积未超过增加容积率后的许可建筑面积,同意该项目用地地上部分土地利用情况通过核验。若该项目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时确需先行合宗,原则同意合宗,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含土地出让价款)维持不变。 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2020年1月21日。”,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就金山.渠江怡境在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土地面积为41541平方米,容积率(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达到了4.76,超过了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金山.渠江怡境项目容积率4.24,被告对金山.渠江怡境的容积率超出0.51侵犯原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视而不见。因此,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对第三人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核验意见书“经核实,该项目用地地上验收计容面积未超过增加容积率后的许可
建筑面积,同意该项目用地地上部分土地利用情况通过核验。”是虚假的,也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为了让渠滨街不再脏乱差,为了让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486户居民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法律应有的基本保障,原告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谢谢!
此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广安区北辰街道渠滨街1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附:1、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21日对第三人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核验意见书复印件。
2、原告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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