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瓶车违规充电导致火灾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车主夫妇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93万余元,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3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周女士与杨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家人居住在某小区的29层。2020年4月,周女士购买了一辆电瓶车。2021年7月19日23时许,周女士将电瓶车推至家中阳台充电。次日凌晨4时许,周女士与丈夫在睡梦中被大火惊醒,二人拨打了119报警电话,邻居发现火情后也纷纷逃离。重庆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到场,将火势扑灭。然而,居住在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人,不幸在火灾中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
经调查,火灾是电瓶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周女士被处警民警查获。
2022年10月,作为受害人之一,桂女士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和杨先生夫妇、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赔偿因火灾导致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万余元。
桂女士家属认为,周女士将电瓶车置于室内充电,直接导致了火灾发生,杨先生作为其配偶在家庭共同财产管理上存在疏忽,而物业公司管理缺位、处置不力,因此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周女士辩称,火灾因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且火灾发生时,小区消防通道堵塞加剧了火势蔓延和损失,故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及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因犯失火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杨先生坚称,电瓶车系周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独自占有使用,自己从未使用过,且火灾发生后迅速报警并通知了周边邻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辩称,物业已切实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保障义务,火灾事故并非其过错造成,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查明,周女士因过失导致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经济损失9.7万余元,2023年11月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已生效。火灾事故通报内容显示,火灾初期,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江北分公司,未能及时启动相关自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现场浓烟迅速蔓延至整层楼。
法官认为,周女士因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致使同楼层的桂女士因吸入浓烟不幸身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应对桂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杨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且涉案电瓶车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用于家庭,杨先生虽未直接参与充电行为,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也未在周女士违规充电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杨先生与周女士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江北分公司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对桂女士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某物业江北分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对其分公司的赔偿负补充责任。
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因桂女士死亡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各项损失合计为130余万元,判决由周女士、杨先生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江北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前期已垫付的部分,杨先生还应赔偿91万余元,周女士、杨先生连带赔偿1.7万余元;某物业江北分公司则还应赔偿36万余元,物业总公司对分公司赔偿承担补充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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