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辩论意见
审判长:
被告的回复及第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无法律依据问题。
一、被告违背“以事实为依据”、“诚实守信“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被投诉律师白中祺2019年提供的《解封申请书》、2019年6月26日提供给法院的《申请书》,都不是作为委托人的本案原告的本意,且都没有让作为“申请人”的原告本人签名捺印。这两份证据属于书证,比被告自行搞出的白中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力更强,显然能证明白中祺私自提交了虚假申请材料。
然而,南充市司法局,竟然5次回复,均选择性失忆,完全无视以上白纸黑字的客观实物证据!申请书既然是白中祺背着原告自行在“申请人”处违法签名提交,并私自解封保全财产,又怎么不能推定出“白中祺存在擅自解封的行为”?何况,要证明“解封行为是原告作出”、要证明“申请书是原告签的名而非白中祺签的名”,应该由被告而不是原告来承担这个举证责任。被告南充市司法局没提供案涉解封申请书是原告签名的证据,也没提供解封行为是原告意思的证据,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缺乏相应的证据。
二、被告的答辩无凭无据,自相矛盾,逻辑不能自洽
被告省司法厅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就同一法律事实,前两次都撤销南充市司法局的回复,并指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合法”,为何第三次对南充司法局袒护被投诉律师白中祺、与前两次回复并无本质区别的回复,却来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对黑与白的区分有这么难吗?
被告把签阴阳合同之事与律所内部的印章管理混为一谈。被告省司法厅在答辩状第6页明确承认,“白中祺私自收费”,开的是白条收据,但又自相矛盾断定“不属私自收费”。白中祺私人收费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3天内打进了律所账户,为何过两年多才开发票,被告的认定不合基本常识!
三、被告对白中祺的投诉拒不查处,违背法定职责
被告声称“…你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的甩锅式回复,违背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并处的规定。《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
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不能代替司法局对被投诉人白中祺的行政处罚。
被告属司法行政机关,理所当然,依法应履行对律师白中祺执业活动的查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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