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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张雍案”定案的焦点证据未得到印证请求审查核实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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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雍案”定案的焦点证据未得到印证请求审查核实纠正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21年7月3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张雍涉嫌强奸案”举行了公开听会,由听证显示:张雍涉事嫖娼,不构成犯罪!法院认定案件,判决、裁定采信的定案焦点证据是人为伪造的虐假证据,本应依法纠正。可压在南充市中院信访处已三年6个月了,既未再审,也未作任何回应。现申请审查、核实、纠正。


         一、“张雍案”的基本事实:全案仅仅只有张雍以100元钱为媒介的嫖娼,没有强奸的事实依据。


         “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所谓被害人共计有两份询问笔录;一份辩认笔录;一份提取笔录人,均没有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名捺聊。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没有法院认定的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一份笔录,也没有指控张雍强奸的一个字一句话的证言!


         由询问笔录中清楚地显示:2002年8月24日夜间,小姐刘某收下张雍100元钱后,她在第一份询问笔录第2页11行至14行(案卷笔录第2页)中陈述:“我便同那个娃儿(指张雍)在房间的床上发生了性关系,我的外衣和裤子是我自己脱的,那个娃儿又把我的内衣和乳罩改了,然后他把自已的衣服裤子脱了,同我发生的性关系”。在性过程中,没有反抗,没有呼救,配合默契。完了后,张雍提着裤子就直接洗澡去了。这本属于未婚青年男女自愿发生的卖淫嫖娼,应当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拘留罚款,不构成犯罪!
       卖淫小姐刘某自己在第二份询问笔录第14页证实:“回去后,我就发觉第一个娃儿(指张雍)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100元钱及自己提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小姐在第二份询问笔录中证实钱被曹某偷了)。

        在张雍洗澡的时间里,发生了杨某、曹某二人不给钱,将小姐强行按在床上强奸的事实。杨某喝多了酒,在楼下睡觉,是许期川下楼去把扬某喊醒后,才去强奸小姐的。在许期川的调查笔录中证实,曹某当时在许维网吧上网,不在现场,谁去喊的,尚不知道。小姐说:“我就哭了,后来,我就向马鞍报了强奸案”。卖淫小姐刘某向马鞍报的是杨某、曹某二人的强奸案,并没有报自己与张雍卖淫嫖娼的事实。

        由此显示:两者性关系的时间不同,方法手段不同,性质不同。前者:卖淫小姐刘某收钱卖淫,她自己宽衣解带上床。张雍拿100元钱嫖娼,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依法,属于卖淫嫖娼;后者:扬某、曹某,不给钱,强行脱掉小姐刘某的衣裤,按在床上强奸,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依法,属于强奸。


       可法院“篡改、变造、提升证据”,把小姐先前与“张雍一人收钱卖淫”的事实,与张雍洗澡期间发生的“杨某、曹某二人将她按在床上强奸”的事实,混为一谈。把“二人强奸案”恶意铸成了“三人轮奸团伙强奸案”,把案件做大做强,邀功请偿!


        可法院将张雍以100元钱为媒介的嫖娼拉扯到了二人强奸案中去,也一并当成强奸判决张雍12年强奸罪,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证实: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定案事实和证据错误。


         办案人员故意把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去,将无中生有的罪名,嫁祸给当事人张雍,让当事人为他人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刑法的追究。这是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裁定中存在冤案的根本原因。


          二、法院定案判决、裁定采信的焦点证据其印证支撑的证据是人为伪造的虚假证据。


          在(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中,仪陇县人民法院以“哪个又去”为焦点证据,认定张雍犯强奸首犯罪,被判处12年重刑。


          二审,南充市中院办案法官把案卷中只有“哪个又去”和“哪个要去就去哟”,篡改、变造、提升为“哪个又上”,作为焦点证据,判决张雍10年强奸重罪。


          由案卷证据显示:所谓受害方卖淫小姐刘某,她不知晓“哪个又去”的话,也没有听见张雍说过那个话,全案中没有小姐刘某证实那个话是张雍说的笔录印证、支持;


        当事人张雍方,完了后,提着裤子直接洗澡去了,离开了现场,没有说过那个话,也没有必要说那个话,也没有供认笔录印证;


          证人方许期川在案卷笔录第64页中说张雍出包间门口,说了“哪个又去”。李兴国在案卷第79页中说张雍说了“哪个要去就去哟”的话,两证人的证言对同一件事实的陈述不一致,质疑有编造之嫌;


         一审法院方未经查证属实,就以该证言为焦点证据,判决张雍12年强奸首犯罪,为他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南充市中院办案法官方则把许期川、李兴国的证言篡改、变造、提升成了“哪个又上”,仍然没有印证、支撑依据,就作为认定张雍涉嫌强奸罪的焦点证据,判处10年强奸重罪。该法官向当事人声称这些变造、提升,是为了定罪量刑的需要,把当事人写得罪大恶极,利于判决!


         这个焦点证据是极端错误的。由于受害人刘某方没有听见张雍说过那个话,也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支持。如果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张雍出包间门囗时说了那个话,小姐刘某近在是咫尺,一定能听见,在全案中没有小姐刘某的证实笔录证实张雍说过那个话。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言未得到印证、支持;当事人方张雍完事后,提着裤子就去洗澡,没在现场,没有必要说那个话,也没有供认笔录证实;只有证人方没有得到印证的言词证据和法官的篡改、变造、提升的证据;法院方以此就定了案,判处了被告张雍重刑。法院定案证据的真性应受到质疑,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因此,一审、二审定案的焦点证据错误,应当依法纠正,撤销一审和二审的判决。


         再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定案的焦点证据是“迫使刘某收下100元钱”。在案卷中小姐刘某只有“收下100元钱自己少吃些亏”。


         收钱卖淫,显然是该小姐不远千里从内江市前来马鞍镇卖淫的目的。卖淫事实暴露后,称:“收下100元钱自己少吃些亏”,是她掩饰自己卖淫收钱的一句推口之词。钱是她自己收的,衣裤子是她自已脱的,床是她自己上去的,她自已能证明是“迫使收下100元能钱”吗?法院能证明这就是“迫使收下100元钱”的焦点证据吗?依法,这种证据是应当排除的,更不能变造、提升!


        法院定案采信、支撑焦点的证据是案卷第9页办案公安篡改、添加的证据,及案卷第64页中公安指供诱供迫使证人许期川在黑灯瞎火中编造出来的猜测性、推测性证据,作为定案的焦点证据,采信为“迫使收下100元钱”的印证、支持证据。


         在案卷第64页中公安问:“春林子(指张雍)是在何地拿100元钱的”?证人许期川这才答:“进入天浴后,我还没有点燃蜡烛,在大厅里春林子拿出一张钱(当时我不知是多少钱)一抖,说那女子,你就是要钱嘛,这女子还是不同意,我就说“妈那个x,不要不得行,不要也要陪”。


         当年,“天浴”内早已停电,一片漆黑,证人说“我还没有点燃蜡烛”,在黑灯瞎火中提供的“张雍把钱一抖”,“示意证人许期川吼威胁的话”,“这女子还是不愿意”等等证言。公安迫使证人还继续编造出了“吃不吃,住不住,撞枪口的事莫叫我做”等等,毫无根据的证言,也全被作为了定案依据,写进了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4页至15页中。


         请问:证人许期川在黑暗中何以能看清了张雍把钱一抖?这女子还是不同意的面部表情?又何以能证实证人看清了张雍示意他去威胁并吼威胁的话的面部表情?如果张雍示意和叫许期川吼威胁的话,这个示意和叫吼威胁的话,显然对小姐不利,可在案卷中小姐并没有证实许期川吼的话是由张雍授意的,因此,申请人有理认为该证据是办案公安胁迫证人在黑暗中胡编乱造的,未得到受害人的印证,缺乏客观、真实性,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原则。


         印证、支撑“迫使收下100元钱”的定案焦点证据,是在黑灯瞎火中,明明什么也看不见,是办案公安胁迫证人在黑暗中编造出来的证言!印证支撑焦点证据是虚假的,来源不合法,证据间矛盾重重,未得到印证,不能成立,是明明白白的猜测性、推测性证据。可在(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仍然采信为定案的焦点证据,裁定张雍10年强奸重罪!依法,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应当撤销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此,请求审查、核实、纠正。谢谢!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张雍、张煜(张雍父母)、李世蓉(张雍母亲)


        联系电话:13228257938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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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9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发表于 2024-11-29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0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权压法!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4-12-4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12-6 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12-7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4-12-9 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12-9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2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誓言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2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民承诺:以全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遮丑、不护短、不文过饰非,坚决整治顽瘴痼疾,纯洁法院队伍。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让广大法官在各种纷繁复杂甚至尖锐激烈的矛盾面前,敢于担当、敢于碰硬,不回避、不推卸,不徇私情、秉公处理,做定分止争的行家里手,既解决案件的法结,又化解群众的心结,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3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6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7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是伪造的,“以事实为根据”就成了一句空话,法律这根准绳就失去了衡量的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8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公道,怎么就这么难啊!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官应当立足司法监督的职责,依法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推动人民法院对冤假错案立案重审,配合法院庭审,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1 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只为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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