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见到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领导时,我也同时向其展示了我手机中拍照保存的一笔“117500元、220107元”18笔共计33万余元的法庭笔录作为证据,该页笔录中针对刘守孝谎称其拥有这些收据原件,而我表示这些原件收据全部都在我手中…该审审判长庞彪表示是否同意下来谁能拿出原件就支持谁?我和刘守孝及其代理律师陈参都表示同意时,一审法院审判长庞彪表示既然双方同意,为了慎重要求书记员记录“审:既然双方同意上述意见,为了慎重,现由双方签名确认”并在此段笔录后面同时由我冉林进和刘守孝各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用此法院法庭笔录的双方签名事实证明着王维登的枉法犯罪和错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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