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有无归还财物的意愿: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归还所占有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对财物的处置方式:例如将财物用于非法活动、肆意挥霍、携款潜逃等,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自身的履约能力:明明没有履约能力却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获取财物,并且事后也未积极创造履约条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 取得财物后的表现:获取财物后逃匿、隐匿财物、拒不返还等行为。
例如,甲向乙谎称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乙将资金交给甲后,甲将资金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并且在乙要求返还资金时拒绝返还并消失不见,这种情况下,甲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法律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出了规定,李和杨打着投资BTC36基金的幌子要我给她们转款,她们把钱拿去自己使用或者瓜分,顺庆分局的公安说的是她们把分给够了的。让我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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