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综合执法局:
信访人认为你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信访人信访事项未逐一做出实质性回答,刻意遗漏、失忆,存在选择性回避。如:
1:不承认执法局的前身监察支队的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理解不到位。认为巴中市不少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绝大多数没缴存住房公积金,你单位不缴存也是合法合理,那为什么2024年6月后又缴存住房公积金,前后不是矛盾吗?同时该《意见书》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称呼不当,容易产生歧视、歧义。因信访人在你单位工作十八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属劳动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3:你局认为未发放高温补贴金已过诉讼时效,信访人提醒,目前尚在信访阶段,未进入诉讼程序,即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4:你局认为严格落实了职工年休假,对个别未休公休假的均安排了调休。对此,请按你局公休假制度,提供、公示本人的公休假申报审批单,以正视听。
综上所述,请你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规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毕竟在你单位工作长达十八年,底层劳动者的辛苦、不易,应该不难体谅。希望你局抱着诚恳的态度,与信访人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谅解,化解矛盾,以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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